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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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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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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评报字[2026]第020489号(共1册,第1册)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日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目录
声明...- 2 -
摘要...- 3 -
正文...- 5 -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5 -
二、评估目的...- 12 -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3 -
四、价值类型...- 20 -
五、评估基准日...- 20 -
六、评估依据...- 21 -
七、评估方法...- 25 -
八、资产基础法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具体评估方法应用...- 26 -
九、收益法的具体评估方法应用...- 38 -
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40 -
十一、评估假设...- 43 -
十二、评估结论...- 45 -
十三、特别事项说明...- 45 -
十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47 -
十五、资产评估报告日...- 51 -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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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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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七、本报告不具有产权证明的法律属性,不能作为产权证明文件。
八、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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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评报字[2026]第020489号
摘要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股权涉及的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6年3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股权,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作为该经济行为的价值参考。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申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于评估基准日公司资产总额账面价值为36,098.73万元,负债总额账面价值为18,828.70万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17,270.03万元。
三、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四、评估基准日:2026年3月31日。
五、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的测算结果。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六、评估结论:经评估,于评估基准日2026年3月31日,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1,500.00万元,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亿壹仟伍佰万元整。
七、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根据有关规定,本报告评估结论有效使用期原则上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自2026年3月31日至2027年3月30日。
八、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报告正文中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在使用本报告时给予充分考虑。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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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评报字[2026]第020489号
正文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股权涉及的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6年3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一)委托人概况
名称: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494301X3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泗砖路777号1幢503室
法定代表人:黄明松
注册资本:77828.1234万元人民币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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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成立日期:2002年11月27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制造;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通讯设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名称: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光电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90983514E
住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清湖街道山海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毛锋
注册资本:5050万元人民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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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成立日期:2006年7月18日
经营范围:油浸式、干式电力变压器、特种变压器、高低压环保型中压气体绝缘成套设备、节能灯管的生产、销售及维修;变压器及零配件的销售、修理;货物进出口。
- 历史沿革及现状
(1)2006年7月,设立
2006年7月,姜衰兰、江西耐乐铜业有限公司签署公司章程,约定源光电气注册资本为150万元,其中姜衰兰以货币资金出资30万元,占源光电气注册资本的 20%,江西耐乐铜业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120万元,占源光电气注册资本的 80%。
2006年7月18日,江山浩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江山源光照明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江浩会验[2006]171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06年7月18日止,源光电气(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50万元整。各股东以货币出资人民币1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
源光电气设立后股权结构为: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 --- | --- | --- |
| 江西耐乐铜业有限公司 | 120.00 | 80.00 |
| 姜衰兰 | 30.00 | 20.00 |
| 合计 | 150.00 | 100.00 |
(2)2009年5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9年5月20日,源光电气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江西耐乐铜业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源光电气120万元股权转让给毛锋,姜衰兰将其持有的源光电气30万元股权转让给毛明才。
同日,上述股权转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股权转让价分别为120万元、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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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2009年5月22日,源光电气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源光电气的股权结构为: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 --- | --- | --- |
| 毛锋 | 120.00 | 80.00 |
| 毛明才 | 30.00 | 20.00 |
| 合计 | 150.00 | 100.00 |
(3)2009年12月,第一次增资
2009年12月20日,源光电气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源光电气注册资本由150万元增至2,150万元,其中毛明才以货币方式增资1260万元,毛锋以货币方式增资525万元,周雄飞以货币方式增资215万元。
2009年12月21日,衢州永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衢永泰验字[2009]第255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09年12月21日止,源光电气已收到毛明才、毛锋、周雄飞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2,000万元整,均以货币资金出资。
2009年12月22日,源光电气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完成后,源光电气的股权结构为: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 --- | --- | --- |
| 毛明才 | 1,290.00 | 60.00 |
| 毛锋 | 645.00 | 30.00 |
| 周雄飞 | 215.00 | 10.00 |
| 合计 | 2,150.00 | 100.00 |
(4)2010年9月,第二次股权转让,第二次增资
2010年9月25日,源光电气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源光电气注册资本由2,150万元增至3,000万元,由毛锋以货币新增出资850万元;同意毛明才将其持有的源光电气305万元股权转让给毛锋、450万元股权转让给应宏熹、450万元股权转让给吴斌、85万元股权转让给周雄飞。
同日,上述股权转让相关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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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价分别为305万元、450万元、450万元、85万元。
2010年9月26日,衢州永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衢永泰验字[2010]第190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0年9月26日,源光电气已收到毛锋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850万元整,均以货币方式出资。
2010年9月27日,源光电气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完成后,源光电气的股权结构为: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 --- | --- | --- |
| 毛锋 | 1,800.00 | 60.00 |
| 周雄飞 | 300.00 | 10.00 |
| 吴斌 | 450.00 | 15.00 |
| 应宏喜 | 450.00 | 15.00 |
| 合计 | 3,000.00 | 100.00 |
(5)2014年5月,第三次增资
2014年5月10日,源光电气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源光电气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增至5,00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缴足,其中毛锋以货币新增出资1200万元、吴斌以货币新增出资300万元、应宏喜以货币新增出资300万元、周雄飞以货币新增出资200万元。
2014年5月15日,源光电气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完成后,源光电气的股权结构为: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 --- | --- | --- |
| 毛锋 | 3000.00 | 60.00 |
| 周雄飞 | 500.00 | 10.00 |
| 吴斌 | 750.00 | 15.00 |
| 应宏喜 | 750.00 | 15.00 |
| 合计 | 5,000.00 | 100.00 |
(6)2018年11月,源光电气存续分立,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减至4,900万元
2018年10月8日,源光电气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采用“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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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分立”方式分立为两家企业。其中分立后源光电气的注册资本变更为4,900万元,并派生分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企业“江山市锦皓塑料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分立后源光电气将名下位于“江山市上余镇兴工八路1-3号”土地及对应的房产分立给“江山市锦皓塑料制品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9日,源光电气在《市场导报》发布了分立公告。
2018年11月26日,源光电气出具《债务清偿或债权担保情况说明》,确认分立基准日为2018年10月31日,派生分立前的资产总额为80,613,724.21元,负债总额为47,193,438.33元,净资产总额为33,420,285.88元(其中实收资本为3,000万元)。截至2018年11月26日,未有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2018年11月27日,源光电气办理完毕本次存续分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存续分立完成后,源光电气的股权结构为: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 --- | --- | --- |
| 毛锋 | 2,940.00 | 60.00 |
| 周雄飞 | 490.00 | 10.00 |
| 吴斌 | 735.00 | 15.00 |
| 应宏喜 | 735.00 | 15.00 |
| 合计 | 4,900.00 | 100.00 |
(7)2019年3月,第四次增资,注册资本由4,900万元增至5,050万元
2019年3月18日,源光电气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毛锋以货币方式追加认缴投资90万元股权、周雄飞以货币方式追加认缴投资15万元股权、吴斌以货币方式追加认缴投资22.5万元股权、应宏喜以货币方式追加认缴投资22.5万元股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全体股东未实缴部分出资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前。
2019年3月20日,源光电气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截至评估基准日2026年3月31日,源光电气的股权结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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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 --- | --- | --- |
| 毛锋 | 3,030.00 | 60.00 |
| 周雄飞 | 505.00 | 10.00 |
| 吴斌 | 757.50 | 15.00 |
| 应宏喜 | 757.50 | 15.00 |
| 合计 | 5,050.00 | 100.00 |
4. 组织架构

5. 被评估单位资产、负债及经营业绩
资产、负债及经营业绩(合并口径)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6年3月31日 |
|---|---|---|
| 资产总额 | 34,608.86 | 35,913.28 |
| 负债总额 | 17,497.78 | 18,672.66 |
| 所有者权益 | 17,111.08 | 17,240.62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17,132.01 | 17,261.55 |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6年1-3月 |
| 营业收入 | 30,722.39 | 5,770.10 |
| 利润总额 | 1,933.62 | 231.78 |
| 净利润 | 1,788.18 | 219.54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789.16 | 219.54 |
| 审计机构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审计报告号 | 容诚审字[2026]230Z3654号 | |
| 审计报告类别 | 标准无保留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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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及经营业绩(母公司口径)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6年3月31日 |
|---|---|---|
| 资产总额 | 34,794.28 | 36,098.73 |
| 负债总额 | 17,653.81 | 18,828.70 |
| 净资产 | 17,140.47 | 17,270.03 |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6年1-3月 |
| 营业收入 | 30,718.80 | 5,770.10 |
| 利润总额 | 1,939.31 | 231.80 |
| 净利润 | 1,800.54 | 219.56 |
| 审计机构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审计报告号 | 容诚审字[2026]230Z3654号 | |
| 审计报告类别 | 标准无保留意见 |
(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为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四)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截至评估基准日,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无产权关系。
二、评估目的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源光电气股权,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源光电气的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作为该经济行为的价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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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本项目评估对象为源光电气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二)评估范围内资产和负债基本情况
评估范围为源光电气申报的经过审计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于评估基准日2026年3月31日,源光电气申报的资产总额账面价值为36,098.73万元,负债总额账面价值为18,828.70万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17,270.03万元。
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其他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
评估范围内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衍生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
评估范围内资产和负债账面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 | 账面价值 | |
|---|---|---|
| 1 | 流动资产 | 24,544.16 |
| 2 | 非流动资产 | 11,554.57 |
| 3 |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250.00 |
| 4 | 固定资产 | 8,964.20 |
| 5 | 在建工程 | 213.44 |
| 6 | 无形资产 | 1,582.82 |
| 7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468.23 |
| 8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75.88 |
| 9 | 资产总额 | 36,098.73 |
| 10 | 流动负债 | 18,82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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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账面价值 | |
|---|---|---|
| 11 | 负债总额 | 18,828.70 |
| 12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17,270.03 |
评估范围内全部资产及负债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资产评估明细表》。
以上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本次评估是在企业经过审计后的报表基础上进行的。
(三)评估范围内主要资产情况
-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为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理财产品。
- 应收票据,主要为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 应收账款,主要为企业应收的货款。
- 应收款项融资,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
- 预付账款,主要为预付的材料款、服务费等。
- 其他应收款,核算的内容为备用金、保证金、往来款等。
- 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发出商品。原材料主要为铜线、变压器油、油箱配件、铜件铝排等生产用的主材和辅材;在产品为正在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的生产成本;产成品主要为干式变压器、油浸式变压器等已完工产品;发出商品主要为已发货的各种产品。
- 长期股权投资系对4家单位的投资,其中1家为全资子公司,1家为控股子公司,另外两家为参股公司,明细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 被投资单位名称 | 投资日期 | 注册资本 | 认缴比例 | 实缴比例 | 账面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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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邦勋(江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2021 年 1 月 | 777.00 | 50.00% | 75.00% | 100.00 |
|---|---|---|---|---|---|---|
| 2 | 江山市百斯利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 2010 年 5 月 | 100.00 | 100.00% | 100.00% | 150.00 |
| 3 | 浙江源光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 2020 年 12 月 | 1,000.00 | 30.00% | 50.00% | 30.00 |
| 4 | 宁波天安智硕源光变压器有限公司 | 2025 年 9 月 | 1,000.00 | 30.00% | - | - |
| 合 计 | 280.00 | |||||
| 减: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 30.00 | |||||
| 长期股权投资合计 | 250.00 |
-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类和设备类资产。房屋建筑物类包括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设备类包括机器设备、车辆和电子设备。
企业主要房屋建筑物为办公、生产用房,主要为厂房、办公室及门卫等,申报的总建筑面积为 30,141.09m²,均已办理了产权证;构筑物主要为围墙、道路等。截至评估基准日,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类资产均在正常使用。
机器设备为企业生产所需的起重机、绕线机、剪板机等,维护使用状态正常;车辆主要为生产、办公用的货车、轿车、客车;电子设备主要为企业为满足日常经营需要购置的电脑、打印机、空调、办公家具等设备。申报的设备类资产分布在源光电气生产厂区及办公区内。截至评估基准日,委估设备基本均在正常使用,维护保养状态正常,分布在源光电气的生产厂区和办公区域内。
-
在建工程,主要系土建工程,为2026年3月开工建设的二期厂房、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
-
无形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其中:土地使用权包括2宗土地,面积合计 39,541.00m²,均为出让取得的工业用地。其中1项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另1宗土地于2026年3月刚取得,暂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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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 序号 | 土地权证编号 | 土地用途 | 用地性质 | 终止日期 | 面积(m²) | 账面价值(万元) |
|---|---|---|---|---|---|---|
| 1 | 浙2026江山不动产权第0002470号 | 工业用地 | 出让 | 2074年5月 | 26,481.00 | 992.84 |
| 2 | 城南工业园0TSK-35-01地块(土地出让合同编号:3308812026A21015) | 工业用地 | 出让 | 2076年3月 | 13,060.00 | 548.50 |
| 土地使用权合计 | 39,541.00 | 1,541.35 | ||||
| 减:土地使用权减值准备 | - | |||||
| 土地使用权净额合计 | 39,541.00 | 1,541.35 |
其他无形资产共计4项,为外购系统软件。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企业账面未记录的无形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1)专利权
源光电气申报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共71项,证载权利人均为源光电气。具体的专利名称、类型、法律状态等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内容或名称 | 专利类型 | 专利申请号 | 专利申请日期 | 专利授权日期/公告日期 | 法律状态 |
|---|---|---|---|---|---|---|
| 1 | 一种有载调压油浸式变压器 | 发明公布 | CN202511127101.X | 2025/8/13 | 2025/12/19 | 实质审查 |
| 2 | 一种细分式旋转变压器 | 发明公布 | CN202511092874.9 | 2025/8/6 | 2025/12/30 | 实质审查 |
| 3 | 一种抗静电导流变压器 | 发明公布 | CN202511056974.6 | 2025/7/30 | 2025/11/28 | 实质审查 |
| 4 | 一种环流涡流低损耗干式变压器 | 发明公布 | CN202511013374.1 | 2025/7/23 | 2025/11/14 | 实质审查 |
| 5 | 一种磁流体冷却变压器 | 发明公布 | CN202510978125.X | 2025/7/16 | 2025/11/21 | 实质审查 |
| 6 | 一种基于PLC变压器冷却系统的控制装置 | 发明授权 | CN202510703209.2 | 2025/5/29 | 2025/10/28 | 授权 |
| 7 | 一种三相油浸式变压器 | 实用新型 | CN202423078788.6 | 2024/12/13 | 2025/12/23 | 授权 |
| 8 | 一种集成变压器 | 实用新型 | CN202423002265.3 | 2024/12/6 | 2025/10/28 | 授权 |
| 9 | 一种变压器综合测试台及其测试方法 | 发明授权 | CN202411760119.9 | 2024/12/3 | 2025/2/18 | 授权 |
| 10 | 一种干式变压器 | 实用新型 | CN202422923288.1 | 2024/11/29 | 2025/10/31 | 授权 |
| 11 | 变压器(1) | 外观设计 | CN202430733723.7 | 2024/11/20 | 2025/7/4 | 授权 |
| 12 | 变压器(2) | 外观设计 | CN202430733749.1 | 2024/11/20 | 2025/7/4 | 授权 |
| 13 | 一种变压器冷却机构 | 实用新型 | CN2024227195 | 2024/11/8 | 2025/10/31 | 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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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内容或名称 | 专利类型 | 专利申请号 | 专利申请日期 | 专利授权日期/公告日期 | 法律状态 |
|---|---|---|---|---|---|---|
| 型 | 37.5 | |||||
| 14 | 一种变压器降噪结构 | 实用新型 | CN202422664221.0 | 2024/11/1 | 2025/10/31 | 授权 |
| 15 | 一种单相柱上式变压器 | 发明授权 | CN202411377094.4 | 2024/9/30 | 2024/12/10 | 授权 |
| 16 | 一种变压器高低压绕线机 | 发明授权 | CN202411377095.9 | 2024/9/30 | 2024/12/10 | 授权 |
| 17 | 一种电热干燥箱 | 发明授权 | CN202411365470.8 | 2024/9/29 | 2025/1/21 | 授权 |
| 18 | 一种干式变压器 | 发明授权 | CN202411365468.0 | 2024/9/29 | 2024/12/10 | 授权 |
| 19 | 一种抽出式开关柜 | 发明授权 | CN202411356561.5 | 2024/9/27 | 2025/3/25 | 授权 |
| 20 | 一种自耦变压器 | 实用新型 | CN202323073543.X | 2023/11/15 | 2024/5/28 | 授权 |
| 21 | 一种移动变电站 | 实用新型 | CN202323002916.4 | 2023/11/8 | 2024/7/23 | 授权 |
| 22 | 一种干式变压器绝缘机构 | 实用新型 | CN202322943974.0 | 2023/11/1 | 2024/7/23 | 授权 |
| 23 | 一种地埋式变压器 | 实用新型 | CN202322868013.8 | 2023/10/25 | 2024/7/9 | 授权 |
| 24 | 一种液冷式牵引变压器 | 实用新型 | CN202221650503.X | 2022/6/28 | 2022/11/8 | 授权 |
| 25 | 一种自动散热变压器结构 | 实用新型 | CN202221650493.X | 2022/6/28 | 2022/11/8 | 授权 |
| 26 | 一种容量可调的油浸式变压器 | 实用新型 | CN202221648400.X | 2022/6/28 | 2022/12/13 | 授权 |
| 27 | 一种防静电式低压成套开关柜 | 实用新型 | CN202221544309.3 | 2022/6/20 | 2022/11/8 | 授权 |
| 28 | 一种防爆型开关柜 | 实用新型 | CN202221512838.5 | 2022/6/16 | 2022/11/4 | 授权 |
| 29 | 一种变压器油箱结构 | 实用新型 | CN202221512891.5 | 2022/6/16 | 2023/1/10 | 授权 |
| 30 | 一种高防护等级的组合式成套开关柜 | 发明授权 | CN202210638648.6 | 2022/6/7 | 2025/7/4 | 授权 |
| 31 | 一种低压抽出式防爆成套开关柜 | 发明授权 | CN202210640666.8 | 2022/6/7 | 2024/11/15 | 授权 |
| 32 | 一种直线式移相变压器 | 发明授权 | CN202210625797.9 | 2022/6/2 | 2024/5/17 | 授权 |
| 33 | 一种分支移相变压器差动保护系统 | 发明授权 | CN202210625790.7 | 2022/6/2 | 2023/12/29 | 授权 |
| 34 | 一种防爆型气体绝缘电力变压器 | 发明授权 | CN202210629719.6 | 2022/6/2 | 2024/12/27 | 授权 |
| 35 | 风能发电用环保型变压器 | 发明授权 | CN202111067560.5 | 2021/9/13 | 2024/2/13 | 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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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内容或名称 | 专利类型 | 专利申请号 | 专利申请日期 | 专利授权日期/公告日期 | 法律状态 |
|---|---|---|---|---|---|---|
| 36 | 充气绝缘能效变压器 | 发明授权 | CN202111068067.5 | 2021/9/13 | 2024/2/2 | 授权 |
| 37 | 一种滤芯便于维护的油浸式变压器 | 实用新型 | CN202122181606.8 | 2021/9/8 | 2022/3/15 | 授权 |
| 38 | 一种具有良好散热性的干式变压器 | 实用新型 | CN202122057898.4 | 2021/8/30 | 2022/3/15 | 授权 |
| 39 | 一种节能型风力发电变压器 | 发明授权 | CN202110382025.2 | 2021/4/9 | 2022/2/11 | 授权 |
| 40 | 一种环保型干式电力变压器 | 发明授权 | CN202110382741.0 | 2021/4/9 | 2022/7/15 | 授权 |
| 41 | 一种开关智能控制装置 | 实用新型 | CN202020736724.3 | 2020/5/7 | 2021/6/22 | 授权 |
| 42 | 一种变压器线圈绝缘结构 | 实用新型 | CN202020730923.3 | 2020/5/7 | 2021/3/30 | 授权 |
| 43 | 一种干式变压器用智能保护装置 | 实用新型 | CN202020730930.3 | 2020/5/6 | 2021/2/5 | 授权 |
| 44 | 一种干式变压器的降噪结构 | 实用新型 | CN202020727756.7 | 2020/5/6 | 2020/12/15 | 授权 |
| 45 | 一种变压器防震减噪装置 | 实用新型 | CN202020727758.6 | 2020/5/6 | 2021/5/25 | 授权 |
| 46 | 一种油浸式变压器高压线圈出线引出结构 | 实用新型 | CN202020730953.4 | 2020/5/6 | 2021/2/5 | 授权 |
| 47 | 大电流变压器低压出线头连接结构 | 实用新型 | CN202020730717.2 | 2020/5/6 | 2021/3/30 | 授权 |
| 48 | 一种无源无线测温装置 | 实用新型 | CN202020727546.8 | 2020/5/6 | 2020/12/15 | 授权 |
| 49 | 一种中压自适应调压稳压变压器 | 实用新型 | CN201721317513.0 | 2017/10/13 | 2018/4/27 | 授权 |
| 50 | 一种有载低损耗电力变压器 | 实用新型 | CN201721317427.X | 2017/10/13 | 2018/5/1 | 授权 |
| 51 | 一种大容量树脂绝缘干式变压器 | 实用新型 | CN201721317802.0 | 2017/10/13 | 2018/5/18 | 授权 |
| 52 | 一种高过载电弧炉变压器 | 实用新型 | CN201721317854.8 | 2017/10/13 | 2018/5/18 | 授权 |
| 53 | 一种非晶合金配电变压器 | 实用新型 | CN201721317886.8 | 2017/10/13 | 2018/5/1 | 授权 |
| 54 | 一种全密封配电变压器 | 实用新型 | CN201721317515.X | 2017/10/13 | 2018/5/1 | 授权 |
| 55 | 一种光伏双分裂变压器 | 实用新型 | CN201721317548.4 | 2017/10/13 | 2018/5/1 | 授权 |
| 56 | 一种组合式变电站 | 实用新型 | CN201721317511.1 | 2017/10/13 | 2018/5/1 | 授权 |
| 57 | 一种地下式变压器 | 实用新型 | CN201721317924.X | 2017/10/13 | 2018/5/18 | 授权 |
| 58 | 一种单相圆筒形柱上式自 | 实用新型 | CN201721330892.7 | 2017/10/13 | 2018/5/1 | 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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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内容或名称 | 专利类型 | 专利申请号 | 专利申请日期 | 专利授权日期/公告日期 | 法律状态 |
|---|---|---|---|---|---|---|
| 动保护变压器 | 型 | |||||
| 59 | 一种非晶高过载变压器 | 实用新型 | CN201721317888.7 | 2017/10/13 | 2018/5/1 | 授权 |
| 60 | 一种智能型组合箱式变压器 | 实用新型 | CN201721317485.2 | 2017/10/13 | 2018/5/22 | 授权 |
| 61 | 一种智能型低压配电柜 | 实用新型 | CN201721317452.8 | 2017/10/13 | 2018/5/1 | 授权 |
| 62 | 一种干式节能变压器 | 实用新型 | CN201721317853.3 | 2017/10/13 | 2018/8/31 | 授权 |
| 63 | 一种接地变压器 | 实用新型 | CN201721317426.5 | 2017/10/13 | 2018/5/22 | 授权 |
| 64 | 一种环氧树脂浇注三相干式电力变压器 | 实用新型 | CN201721317547.X | 2017/10/13 | 2018/5/1 | 授权 |
| 65 | 一种超低损耗型干式节能变压器 | 实用新型 | CN201721317889.1 | 2017/10/13 | 2018/5/1 | 授权 |
| 66 | 干式变压器线圈浇注模具及干式变压器线圈浇注方法 | 发明授权 | CN201310650221.9 | 2013/12/6 | 2015/12/9 | 授权 |
| 67 | 一种变压器循环冷却机构 | 实用新型 | CN202521163188.1 | 2025/6/9 | 申请中 | |
| 68 | 一种变压器多组冷却装置 | 实用新型 | CN202521169913.6 | 2025/6/10 | 申请中 | |
| 69 | 一种变压器高稳定性安装机构 | 实用新型 | CN202521772596.7 | 2025/8/20 | 申请中 | |
| 70 | 一种复合型油浸式变压器 | 实用新型 | CN202521824470.X | 2025/8/27 | 申请中 | |
| 71 | 一种矿用干式变压器 | 实用新型 | CN202521888377.5 | 2025/9/3 | 申请中 |
(2)软件著作权
源光电气申报的软件著作权共计2项,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著作权名称 | 取得方式 | 权利范围 | 登记号 | 登记时间 |
|---|---|---|---|---|---|
| 1 | 变压器流变控制软件V1.0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2025SR1290547 | 2025/7/17 |
| 2 | 基于PLC的变压器电气自动控制系统V1.0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2024SR1540934 | 2024/10/16 |
(3)商标权
源光电气申报的商标权2项,具体明细如下:
| 序号 | 商标名称 | 图案 | 注册证号 | 核定使用商品 | 注册日期 | 法律状态 | 注册人 |
|---|---|---|---|---|---|---|---|
| 1 | 江山源光 | 江山源光 | 7809659 | 9类科学仪器 | 2009/11/4 | 已注册·商标续展核准 | 源光电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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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江山源光 | 江山源光 | 7809668 | 11类 灯具空调 | 2009/11/4 | 已注册·商标续展核准 | 源光电气 |
|---|---|---|---|---|---|---|---|
源光电气承诺申报的表内及表外无形资产-专利权和商标权均属其所有,无权属纠纷,截至评估基准日以下无形资产进行了质押担保:
| 内容或名称 | 类型 | 专利号/申请号 | 法律状态 |
|---|---|---|---|
| 一种变压器综合测试台及其测试方法 | 发明授权 | CN202411760119.9 | 授权 |
| 一种单相柱上式变压器 | 发明授权 | CN202411377094.4 | 授权 |
| 江山源光 | 11类 灯具空调 | 7809668 | 已注册·商标续展核准 |
(五)利用专家工作
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价值,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号:容诚审字[2026]230Z3654号)。
四、 价值类型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确定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选择市场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是遵照价值类型与评估目的相一致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在本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人评估委托时所明确的评估结论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26年3月31日。该评估基准日是由委托人确定的。
选择该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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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评估基准日,符合相关经济行为的需要,有利于评估目的的实现。
(二)该评估基准日为被评估单位会计月末报表日,便于资产评估机构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财务资料,有利于评估工作的完成。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
(一)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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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07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9号,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国家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二)评估准则依据
-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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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中评协[2023]14号);
-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
- 《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号);
- 《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号)。
(三)资产权属依据
- 企业营业执照;
- 企业出资证明文件(公司章程等);
- 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凭证;
- 不动产权证书;
- 机动车行驶证;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专利证书、著作权证书、商标证书;
- 其他与企业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合同、会计凭证、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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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及其他资料。
(四)取价依据
- 国家宏观经济、行业、区域市场及企业统计分析数据;
- 评估基准日及前几年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明细账;
- 企业提供的企业管理、产品生产、原材料采购、市场销售等企业经营资料;
- 企业提供的收入、成本、费用构成及分析资料;
-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
- 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 企业职工工资福利政策及未来年度工资总额变化情况;
- 企业提供的部分合同、协议等;
- 企业所处行业地位及市场竞争分析资料;
- 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税收政策和规定;
- 基准日近期国债收益率、同类上市公司有关指标;
- 同花顺 iFinD 软件提供的 A 股上市公司的有关资料;
-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评估基准日适用的 LPR 贷款利率;
- 2026 年版《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第 12 号令);
- 评估基准日近期的《网上车市》、《汽车之家》、《太平洋汽车网》、《电子产品价格商情》等价格资讯;
-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8 版);
- 《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定额》(2018 版);
- 政府机构公布的近期土地成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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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2025年2月20日实施);
-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调查了解到的其他资料。
(五)其他参考资料
- 《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
- 企业提供的重要勘察设计、工程承包等业务合同;
- 企业提供的资产清单和评估申报表;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的市场调查资料;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现场勘察及询证的相关资料;
- 企业相关部门及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
- 有关部门颁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以及资产评估机构收集的有关宏观经济、行业分析和市场资料以及其他有关参考资料。
七、评估方法
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评估方法》等有关资产评估准则规定,资产评估的基本评估方法可以选择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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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考虑到我国目前的产权市场发展状况和被评估单位的特定情况以及市场信息条件的限制,我们很难在市场上找到与此次被评估单位相类似的参照物及交易情况。因此,本次评估未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本次评估以评估对象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企业可以提供完整的历史经营财务资料,企业管理层对企业未来经营进行了分析和预测,且从企业的财务资料分析,企业未来收益及经营风险可以量化,具备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基本条件。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本项目对委托评估范围内的全部资产及负债的资料收集完整,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结合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本项目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
八、资产基础法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具体评估方法应用
(一)流动资产的评估
1. 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对于货币资金的评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对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对银行存款查阅银行对账单、调节表并对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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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余额函证结果进行核实。对于外币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按核实后的外币金额和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中间汇率折合人民币确定评估值;对于人民币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为评估值。
- 交易性金融资产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银行理财的评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查阅银行投资理财说明书和原始凭证,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真实性和账面价值的准确性进行核查,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 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查阅了被评估单位的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核实了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等资料,确认账面价值真实合理,以经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 应收款项
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查阅相关合同、协议和原始凭证,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坏账准备按评估有关规定评估为零。
- 应收款项融资
应收账款融资主要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查阅并收集了相关材料核查应收款项融资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及各重要参数的来源与测算过程,确认账面价值真实合理,以经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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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预付款项
对预付款项的评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查阅并收集了相关材料采购合同或供货协议,了解了评估基准日至评估现场作业日期间已接受的服务和收到的货物情况。按能收回相应的资产或获得相应的权利的价值确定评估值。
7. 存货
(1)原材料
原材料主要为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及辅助设备,主要存放在各生产现场及仓库。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原材料进行了盘点抽查、基本相符,摆放有序;并对材料采购期后入库情况进行了核对。对于周转相对较快,随用随购买的材料,账面价值与基准日市场价值基本相符,以实际数量乘以账面单价确定评估值。
(2)在产品
企业在产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辅料费等费用,在了解在产品内容的基础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成本的核算和归集进行了核实,对委托生产和会计部门在产品的成本资料进行分析,该企业成本分摊、归集基本正确,在产品以其账面价值确定评估价值。
(3)产成品
对于产成品,首先根据盘点结果以及账面记录,确定产成品在评估基准日的实存数量,其次通过了解相关产品的销售市场情况和公司在市场的占有率,确定产成品的销售情况和畅滞程度,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据调查情况和企业提供的资料分析,对于产成品以其售价为基础,采用市价法评估,即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售价为基础,扣除销售税费及适当净利润后确定评估值。即:
评估值 = 销售单价(不含税) × 实际数量 × [1 - (销售费用率 + 税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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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率+销售利润率×所得税率+净利润率×r)]
其中:销售费用率=销售费用/营业收入
税金及附加率=税金及附加/营业收入
净利润率=净利润/营业收入
r 为一定的扣除率,畅销产品为 0,一般销售产品为 50%,勉强可销售的产品为 100%,考虑到企业产品的销售情况,本次评估产成品为一般销售产品,即 r 取值为 50%。
(4)发出商品
对于发出商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据调查情况和企业提供的资料分析,对于发出商品以其售价为基础确定评估值。
评估值=销售单价(不含税)×实际数量×[1 - (销售费用率+税金及附加率+销售利润率×所得税率+净利润率×r)]
其中:销售费用率=销售费用/营业收入
税金及附加率=税金及附加/营业收入
净利润率=净利润/营业收入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首先对长期投资形成的原因、账面价值和实际状况进行了核实,并查阅被投资单位章程和有关会计记录等,以确定长期投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此基础上对被投资单位进行评估。根据各项长期投资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如下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
对于邦劲(江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江山市百斯利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已于评估基准日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工商变更手续,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格并扣减该交易所需缴纳的税费确定评估值。
-
对于浙江源光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源光电气持股比例为 30%,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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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处于亏损状态,净资产为负数,账面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本次评估值按零值确认。
- 对于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未实缴出资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为零。
(三)房屋建筑物类资产的评估
房屋建筑物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根据评估对象特点、价值类型及资料收集等相关条件,确定本次评估对房屋建筑物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重置成本法是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评估对象的思路,以评估基准日重建或者重置成本确定房屋建筑物重置全价,扣除相关贬值,以此确定房屋建筑物价值的评估方法。实体性贬值按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和对房屋建筑物现场勘察的情况综合确定的成新率估算。
房屋建筑物正常在用,成本法计算公式如下:
房屋建筑物评估值 = 重置全价 × 成新率
- 重置全价
重置全价由建安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等部分组成,在计算含税重置全价基础上,扣减可抵扣增值税,得出不含税重置全价。
重置全价 = 建安造价 + 前期及其他费用 + 资金成本 - 可抵扣增值税
(1)建安造价的确定
重编预算法:重编预算法是指按工程预算的编制方法,对待估建筑成本构成项目重新估算其重置成本。即根据待估建筑物工程竣工图纸或按评估要求绘制工程图,按照编制工程预决算方法,在计算工程量基础上按现行工程预算价格和费率,编制工程预算书,再按现行标准计算间接成本,从而计算出建筑物重置成本。
(2)前期及其他费用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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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费用包括工程项目前期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费等;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等费用。
委评建筑物的前期及其他费用,依据企业申报的评估基准日资产规模,参照建筑物所在地建设工程前期及其他费用水平确定相应系数。
(3) 资金成本的确定
资金成本按照委托评估项目的合理建设工期,参照评估基准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以建安综合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等总和为基数按照资金均匀投入计取。资金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
\text{资金成本} = \left( \frac{\text{建安工程造价} + \text{前期及其他费用}}{\text{贷款基准利率} \times \text{合理建设工期}} \right) \times \frac{1}{2}
$$
(4) 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 建安成本 / 1.09 * 9% + (前期及其他费用 - 不可抵扣部分) / 1.06 * 6%
2. 成新率
本次评估对房屋建筑物主要采用使用年限法和观察法综合判定成新率。
(1) 使用年限法
使用年限法是依据建筑物的使用状况和维修情况,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以尚可使用年限与其总使用年限的比率确定成新率。其计算公式为:
$$
\text{使用年限法成新率} = \frac{\text{尚可使用年限}}{\text{尚可使用年限} + \text{已使用年限}} \times 100\%
$$
(2) 观察法
观察法是对评估房屋建筑物的实体各主要部位进行技术鉴定,并综合分析资产的设计、建造、使用、损耗、维护、改造情况和物理寿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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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将评估对象与其全新状态相比较,考察由于使用损耗和自然损耗对资产的功能、使用效率带来的影响,判断被评估房屋建筑物的成新率。
(3) 综合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 = 使用年限法成新率 × 40% + 观察法成新率 × 60%
(四)设备类资产的评估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持续使用假设,结合委估机器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此次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即以评估基准日现行市场价为依据,确定重置价格,并通过实地勘察,确定成新率,计算评估价值。
评估值 = 重置价值 × 综合成新率
1. 重置价值的确定
(1) 机器设备重置价值
机器设备的重置全价由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部分构成。在计算含税重置全价基础上,扣减可抵扣增值税,得出不含税重置全价;模具重置全价是由材料费、设计费、加工费与利润及税金、试模费、包装运输费组成,扣减可抵扣增值税,得出不含税重置全价。
机器设备不含税重置全价 = 设备购置价(含税)+ 运杂费 + 安装调试费 - 可抵扣增值税
或模具不含税重置成本 = 材料费 + 加工费 + 设计费 + 试模费 + 包装运输费 + 利润 + 税金 - 可抵扣增值税
① 设备购置价格的确定
设备购置价格的确定主要是通过以下方法确定:a. 通过向设备原生产制造厂家或代理商进行询价确定;b. 通过查询《2026机电产品价格信息数据库查询系统》确定;c. 对无法询价及估算的其他设备,以类似设备的现行市价为基础加以分析调整确定。
② 运杂费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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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杂费主要依据设备的价值、重量、体积以及运输距离等情况参考《最新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中机器设备运杂费率参考指标进行确定,对于单台小型设备及电子设备等不考虑运杂费。
设备运杂费=设备购置价×运杂费率
③安装调试费的确定
安装调试费通过查阅委估设备的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等,参考《最新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中机器设备安装费率参考指标依据设备安装难易复杂程度确定。对于安装简单,安装费用较小的设备不考虑安装调试费。
设备安装调试费=设备购置价×安装调试费率
④可抵扣增值税
可抵扣增值税=设备购置价(含税)/1.1313% + 运杂费/1.099% + 安装费/1.09*9%
(2)车辆重置全价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
重置价值=市场购置价+车辆购置税+新车上户牌照手续费等-可抵扣增值税
评估价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对只能在企业厂区内行驶的车辆,按起重运输设备评估
(3)办公电子设备重置成本的确定
对于办公电子设备一般价值量小、易于移动、不需安装即可使用,重置成本一般通过市场询价直接确定。
重置价值=电子设备市场价格(不含税价)
- 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1)正常使用的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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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使用的机器设备成新率采用综合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 = N0×K1×K2×K3×K4×K5×K6×K7
N0为年限法成新率
年限法成新率 = 尚可使用年限 ÷ (尚可使用年限 + 已使用年限) ×100%
K1—K7为对设备在原始制造质量、设备利用率、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故障情况、运行状态、环境状况等方面的修正系数。
(2)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
使用年限成新率 = (1-2/经济使用年限)² 代使用年限 × 100%
按行驶里程计算成新率 = (规定行驶里程 - 已行驶里程) ÷ 规定行驶里程 × 100%
本评估取两者之中低者,作为理论成新率,再综合考虑现场勘察情况,确定最终综合成新率。
(3)电子设备成新率
采用年限法成新率并根据现场勘察情况进行调整确定最终成新率。
(五)在建工程的评估
本次评估范围内在建工程的评估方法采用成本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现场核实了相关明细账、入账凭证及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预算和预决算等资料,查看了在建工程的实物,与项目工程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座谈,确认在建工程项目进度基本上是按计划进行的,实物质量达到了设计要求,实际支付情况与账面相符,基本反映了评估基准日的购建成本。对于工程量较小且工期较短的临时工程按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六)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评估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方法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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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成本逼近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评估方法的选择应按照地价评估技术规程,根据各种方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结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及评估目的等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为此,经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现场查勘,以及评估对象的特点、评估目的及宗地所处区域的影响因素等资料进行收集、分析和整理,并结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选择市场比较法和成本逼近法测算委估宗地地价。
- 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选取具有可比性的三个(或三个以上)土地交易实例,即将被评估的土地与市场近期已成交的相类似的土地相比较,考虑评估对象与每个参照物之间在土地价值影响诸因素方面的差异,并据此对参照物的交易价格进行比较调整,从而得出多个比准参考值,再通过综合分析,调整确定被评估土地的价值。
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
P = P' \times A \times B \times C \times D
$$
式中:P---委评宗地评估价值;
P'---参照物交易价格;
A---交易情况修正系数;
B---交易日期修正系数;
C---区域因素修正系数;
D---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 成本逼近法
成本逼近法是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息、利润、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增值收益来确定土地价格的估价方法。
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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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价格 = (土地取得费 + 相关税费 + 土地开发费 + 投资利息 + 投资利润 + 土地增值收益)× 年期修正系数 × (1+区位及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七)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的评估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其他无形资产包括外购办公应用软件、商标权和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技术类无形资产。
1. 外购软件的评估
对于外购办公软件和应用软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查阅了购置合同、发票等资料,检查了有关账册及相关会计凭证,原始发生额真实、准确,摊销期限合理、合规,摊销及时、准确。由于外购软件不存在实体性贬值且该类型软件基本无需后续更新升级仍可满足使用需求,因此本次评估以基准日重置价确认其评估值。
2. 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的评估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主要运用于变压器等产品上,对企业超额收益共同发挥作用,本次评估作为一项技术类无形资产组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无形资产收益法评估是指分析评估对象预期将来的业务收益情况来确定其价值的一种方法。具体分为如下四个步骤:
具体分为如下四个步骤:
① 确定技术类无形资产组的经济寿命期,即委估技术类无形资产组剩余可带来收益的时间;
② 分析技术类无形资产组应用产品的销售方式,确定技术类无形资产组在全部收入当中的比率,即技术类无形资产组对销售收入的分成率,并确定委估技术类无形资产组产生的销售收入;
③ 采用适当折现率将委估技术类无形资产组产生的收入按剩余收益年限折成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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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将剩余经济寿命期内现金流现值相加,确定委估技术类无形资产组的价值。
其计算公式如下:
$$
P = \sum_{t=1}^{n} \frac{k R_t}{(1 + i)^t}
$$
其中:P:委估技术类无形资产组估值;
t:计算的年次;
k:委估技术类无形资产组收入分成率;
i:所选取的折现率;
Rt:未来第t年技术类无形资产组当年收益额;
n:委估技术类无形资产组收益期
3. 商标权的评估
对于商标权的评估,由于商标申请时间较短,仅用于源光电气所生产产品的标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并未产生直接经营收益,本次评估对商标权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商标权评估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商标专用权评估价值 = 商标注册前查询费 + 商标注册规费 + 注册代理费
(八)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评估
递延所得税资产主要是由于企业按会计制度要求计提的和按税法规定允许抵扣的损失准备及其他资产减值准备不同而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额。本次评估是在审计后的账面价值基础上,对企业计提的依据,形成原因、计算的合理性和正确性进行了调查核实。对于由于可弥补亏损、坏账准备形成的按其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九)关于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评估
其他非流动资产为企业预付设备款。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查阅并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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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负债的评估
企业申报的负债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衍生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根据企业提供的各项目明细表,对各项负债进行核实后,确定各笔债务是否是公司在基准日实际承担的,债权人是否存在来确定评估值。
九、收益法的具体评估方法应用
采用收益法评估,要求评估的企业价值内涵与应用的收益类型以及折现率的口径一致。
源光电气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要决策、人员、发展战略等相对独立,本次评估按照单体口径对源光电气进行预测并估算其全部股权价值。
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经营模式、资本结构、发展趋势等情况,本次收益法评估选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中的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即将未来收益年限内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采用适当折现率折现并加总,计算得到经营性资产价值,然后再加上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价值,并减去带息债务价值,最终得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 企业整体价值 - 带息债务价值
企业整体价值 = 经营性资产价值 + 溢余资产价值 + 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价值
(一)关于经营性资产价值
经营性资产价值包括详细预测期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现值和详细预测期之后永续期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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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收益口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本次采用的收益类型为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指的是归属于包括股东和付息债权人在内的所有投资者的现金流量,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 税后净利润 + 折旧与摊销 + 利息费用(扣除税务影响后)- 资本性支出 - 净营运资金变动
(三)关于折现率
本次采用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作为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的折现率(R)。企业的资金来源有若干种,如股东投资、债券、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和留存收益等。债权人和股东将资金投入某一特定企业,都期望其投资的机会成本得到补偿。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是指以某种筹资方式所筹措的资本占资本总额的比重为权重,对各种筹资方式获得的个别资本成本进行加权平均所得到的资本成本。WACC的计算公式为:
$$
WACC = \left(\frac{1}{1 + D / E}\right) \times \mathrm{Re} + \left(\frac{1}{1 + E / D}\right) \times (1 - T) \times Rd
$$
其中:E:评估对象目标股本权益价值;
D:评估对象目标债务资本价值;
Re:股东权益资本成本;
Rd:借入资本成本;
T: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其中股东权益资本成本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确定:
$$
R_e = R_f + \beta_e (R_m - R_f) + \alpha
$$
其中:Rf:无风险报酬率;
Be:企业的风险系数;
Rm:市场期望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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α: 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四)关于收益期
本次评估采用永续年期作为收益期。其中,第一阶段为2026年4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共计5年1期,在此阶段根据源光电气的经营情况,收益状况处于变化中;第二阶段为2032年1月1日至永续经营,在此阶段源光电气均按保持2031年预测的稳定收益水平考虑。
(五)收益法的评估计算公式
本次采用的收益法的计算公式为:
$$
P = \sum_{i=1}^{n} \frac{A_i}{(1 + R)^i} + \frac{A}{R(1 + R)^n} - B + OE
$$
式中:P: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
Ai: 企业近期处于收益变动期的第i年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A: 企业收益稳定期的持续而稳定的年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R:折现率;
n:企业收益变动期预测年限;
B:企业评估基准日付息债务的现值;
OE:企业评估基准日非经营性、溢余资产与负债的现值。
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评估工作,本次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介绍如下: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由本公司业务负责人与委托人代表商谈明确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委托人以外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使用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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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委托人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二)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本公司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由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是否承接该评估业务,并与委托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三)编制评估计划
本公司承接该评估业务后,立即组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编制了资产评估计划。资产评估计划包括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及技术方案等。
(四)现场调查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我们对评估对象进行了适当的现场调查。包括:
- 要求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内资产的相关资料;
- 要求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名、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 对无法或者不宜对评估范围内所有资产、负债等有关内容进行逐项调查的,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查等方式进行调查。
(五)收集评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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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评估资料,并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收集评估资料。这些资料包括:
- 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
- 查询记录、询价结果、检查记录、行业资讯、分析资料、鉴定报告、专业报告及政府文件等形式;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核查验证的方式通常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基础上,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
(六)与审计机构核对数据
审计机构与本公司在各自工作基础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审计机构进行数据核对工作。
(七)评定估算
- 资产基础法评估的主要工作,在按资产类别进行价格查询和市场询价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测算方法,估算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值,并进行汇总分析,初步确定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
- 收益法评估的主要工作,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与企业管理层的访谈,考察企业现场、收集企业历史年度财务资料,结合对同类行业及公司的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在充分了解市场状况,深入研究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的基础上,建立计算模型,进行评估测算,并反复进行修正,初步确定收益法的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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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比较、分析、补充、修改、完善,在综合分析价值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合理选用其中一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确定本次资产评估工作的最终评估结论。
(八)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初稿。本公司对评估报告初稿和工作底稿进行内部审核后,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完成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后,由本公司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向委托人提交。
十一、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
交易假设: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资产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
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指一个有自愿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
-
资产持续使用假设:持续使用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的资产状态的一种假定。首先被评估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其次假定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还将继续使用下去。在持续使用假设条件下,没有考虑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利用条件,其评估结果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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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持续经营假设:被评估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可以按其现状持续经营下去,并在可预见的经营期内,其经营状况不发生重大变化。
(二)特殊假设
- 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 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汇率、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
- 企业未来的经营管理班子尽职,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
-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 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保持一致。
- 假设未来企业保持现有的信用政策不变,不会遇到重大的款项回收问题。
-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现金流入为平均流入,现金流出为平均流出。
- 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持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 评估范围以委托人提供的资产范围为准,未考虑其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
- 假设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三)评估限制条件
- 本评估结果是依据本次评估目的,以公开市场为假设前提而估算的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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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 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评估基准日已在报告前文明确,我们对价值的估算是根据评估基准日企业所在地货币购买力做出的。
本报告评估结果在以上假设和限制条件下得出,当上述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结果无效。
十二、评估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和客观的原则及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源光电气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一)资产基础法测算结果
经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源光电气评估基准日资产总额账面价值为36,098.73万元,评估价值为38,340.17万元,增值额为2,241.45万元,增值率为 6.21%;总负债总额账面价值为18,828.70万元,评估价值为18,828.70万元,评估无增减值;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账面价值为17,270.03万元,评估价值为19,511.48万元,增值额为2,241.45万元,增值率 12.98%。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
|---|---|---|---|---|---|
| A | B | C=B-A | D=C/A×100% | ||
| 1 | 流动资产 | 24,544.16 | 25,308.21 | 764.05 | 3.11 |
| 2 | 非流动资产 | 11,554.57 | 13,031.97 | 1,477.40 | 12.79 |
| 3 |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250.00 | 199.90 | -50.10 | -20.04 |
| 4 | 固定资产 | 8,964.20 | 9,438.62 | 474.42 | 5.29 |
| 5 | 在建工程 | 213.44 | 213.4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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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无形资产 | 1,582.82 | 2,635.90 | 1,053.08 | 66.53 |
|---|---|---|---|---|---|
| 7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468.23 | 468.23 | - | - |
| 8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75.88 | 75.88 | - | - |
| 9 | 资产总额 | 36,098.73 | 38,340.17 | 2,241.45 | 6.21 |
| 10 | 流动负债 | 18,828.70 | 18,828.70 | - | - |
| 12 | 负债总额 | 18,828.70 | 18,828.70 | - | - |
| 13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17,270.03 | 19,511.48 | 2,241.45 | 12.98 |
(二)收益法测算结果
采用收益法评估后源光电气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 21,500.00 万元,与账面净资产 17,270.03 万元相比评估增值 4,229.97 万元,增值率为 24.49%。
(三)两种方法测算结果分析
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得到源光电气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分别为 19,511.48 万元和 21,500.00 万元,收益法评估结果比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高 1,988.52 万元。
经分析两种方法评估结果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两种评估方法考虑的角度不同,收益法从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角度考虑,关键指标是未来收益及折现率,对未来收益指标进行预测时综合考虑了国内外宏观经济情况、行业情况、发展规划、经营能力等多种因素;而资产基础法是立足于资产重置的角度,通过评估各单项资产价值并考虑有关负债情况来评估企业价值。因此造成两种方法评估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
鉴于本次评估目的更看重的是被评估单位未来的经营状况和未来获利能力,收益法评估已基本合理地考虑了企业经营战略、收益现金流、风险等因素,收益法评估值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被评估单位的市场价值。因此本报告采用收益法的测算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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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气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21,500.00 万元。
(四)评估结论
经评估,于评估基准日 2026 年 3 月 31 日,源光电气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 21,500.00 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亿壹仟伍佰万元整。
(五)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本报告书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算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即自 2026 年 3 月 31 日至 2027 年 3 月 30 日期间使用有效。当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评估结论可以作为本评估目的的参考依据,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三、特别事项说明
评估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评估报告时,应关注以下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在依据本报告自行决策时给予充分考虑。
(一)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由源光电气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行为文件、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评估所需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委托范围内的资产产权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工作,对所发现的资产产权存在的问题给予尽可能的充分披露,本次评估未发现存在产权争议事项,但评估报告是对评估对象发表的专业估值意见,不具有产权证明的法律属性,因此,本报告不能作为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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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四)本次评估中所涉及的未来盈利预测是建立在由源光电气管理层制定,并经源光电气以及委托人确认的基础上的。源光电气对提供的未来盈利预测的相关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以及未来盈利预测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次收益法评估中所采用的评估假设是在目前条件下,对评估对象未来经营的一个合理预测,如果未来出现可能影响假设前提实现的各种不可预测和不可避免的因素,则会影响盈利预测的实现程度。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此提醒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我们并不保证上述假设可以实现,也不承担实现或帮助实现上述假设的义务。
(六)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使用的资产负债账面值、财务指标等相关信息,系利用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5月10日出具的容诚审字[2026]230Z3654号,审计报告中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是资产评估的基础,如果该财务数据发生变化,本次评估结论可能失效。
(七)2026年4月23日,源光电气与何朝军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源光电气将持有的邦劲(江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50% 的股权以人民币壹佰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何朝军;2026年4月24日,源光电气与徐剑清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源光电气将持有的邦劲(江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100% 的股权以人民币壹佰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剑清。
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已2026年4月27日于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受让方尚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本次评估,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格并扣减该交易所需缴纳的税费确定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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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资产权属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况
-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源光电气申报的土地使用权中有1宗于2026年3月取得,暂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具体情况如下:
| 土地权证编号 | 土地用途 | 用地性质 | 终止日期 | 面积(m2) | 账面价值(万元) |
|---|---|---|---|---|---|
| 城南工业园 0TSK-35-01 地块(土地出让合同编号:3308812026A21015) | 工业用地 | 出让 | 2076 年 3 月 | 13,060.00 | 548.52 |
- 固定资产-车辆
源光电气现有一辆汽车为大众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浙 H3HA36,型号为:大众汽车牌 SVW71512BF。该辆车于基准日后的 2026 年 4 月挂户至黄惠芬名下,但根据源光电气及黄惠芬共同出具的《资产权属声明》,其实际权属为源光电气。
本次评估未考虑产权瑕疵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九)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说明
- 对隐蔽工程的清查核实,受客观条件所限,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无法进行实物勘察,仅通过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
- 被评估单位的发出商品科目所列产品项由于相关实物在运输途中或在项目现场安装中,因此未能执行实物盘点程序,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检查被评估单位的出库单、发运凭证以及向客户进行函证的方式确认该类资产的存在和实物状态。
- 评估过程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对设备进行勘察时,因检测手段限制及部分设备正在运行等原因,主要依赖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外观观察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近期检测资料及向有关操作使用人员的询问情况等判断设备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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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截至评估基准日,源光电气借款、担保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放款银行或机构名称 | 保证方式 | 借款余额(元) | 借款期限 | 借款合同编号/借据号 | 保证合同/授信合同 |
|---|---|---|---|---|---|---|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 | 保证+抵押 | 10,000,000.00 | 2025/4/27-2026/4/26 | 江山 2025 人借 130 | 江山 2023 人高抵 057;江山 2025 人个高保 054-1、2、3、4 |
| 2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分行 | 保证 | 5,000,000.00 | 2025/9/28-2026/9/27 | 05330127622025 0709806786 | 073301276223 0825407328 |
| 3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 | 信用 | 7,000,000.00 | 2025/11/12-2026/11/12 | BASQ202511127 8917721 | / |
| 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 | 保证 | 9,950,000.00 | 2026/2/14-2027/2/13 | 33010120260007 522 | 331005202500 03773 |
本次评估未考虑该担保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带来的影响。
(十一)本次评估未考虑评估增减值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十二)本次评估的股权价值没有考虑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十三)评估基准日后,若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对评估结论造成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
(十四)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无。
(十五)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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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不得用于本评估目的之外的其他经济行为。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报告需经资产评估机构及至少两名资产评估师签名、盖章,方可产生法律规定的效力、正式使用。
(六)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需经得本资产评估机构的书面同意,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五、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报告书形成时间为:202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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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资产评估师:方强
资产评估师:周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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