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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G SMART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1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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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天香
HAI RUN LAW FIRM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湄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HAI RUN LAW FIRM

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致: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湄润天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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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6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会。

(二)2026年4月18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5111号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明松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 本所律师根据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418人,代表股份209,321,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95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4人,代表股份数172,216,96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2.127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414人,代表股份数37,104,55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767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湖润天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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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为:

  1.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2.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本次股东会召开15日前进行了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实际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完全一致,没有进行修改;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

(四)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洞训天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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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五)经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08,507,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09%;反对647,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4%;弃权166,7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360,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092%;反对647,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22%;弃权166,7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86%。

  1.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208,872,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5%;反对3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6%;弃权71,0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725,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20%;反对3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68%;弃权71,0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1%。

上述议案2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他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洞训天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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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洞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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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额克兵:____
李泽川:
______

王 天:________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