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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G SMART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Apr 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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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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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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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朱振武、王肖东出席公司201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 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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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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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 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2 年4 月6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召开公司201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12 年4 月23 日召开 公司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2012 年4 月6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上海科大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议案、股东大会登记办法、联系方式、 其他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2 年4 月23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 科碧波路456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明松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所律师根据2012 年4 月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 票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2 人,代表股份67,741,650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2.7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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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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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名称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注册资本条款的议案》。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 日前进行了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 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完全一致,没有 进行修改;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 之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 监票。

(四)经统计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2 项议案。 监事任雪艳女士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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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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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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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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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朱玉栓: 朱振武: 王肖东: 2012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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