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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G SMART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Feb 1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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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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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22 证券简称:科大智能 公告编号:2012-008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大智能”)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 658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1,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每股32.4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48,60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9,080,792.45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9 日出具的会验字[2011]428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1月2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和2011年12月16日召开的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3,000.00万元购买公司发展用地的议案》、《关于使用超募 资金7,332.00万元建设智能一次开关设备产业化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 超募资金增资安徽科大智能电网技术有限公司用于超募资金建设项目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3,000.00万元购买公司发展用地、使用超募资金7,332.00 万元建设智能一次开关设备产业化项目,并采取向全资子公司安徽科大智能电网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电网公司”)增资的方式由智能电网公司负责实 施购买公司发展用地和智能一次开关设备产业化项目。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 授权全资子公司智能电网公司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元证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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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智能电网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
1、智能电网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账号:58010154700002800,截止2012年2月13日,专户余额为 7,332.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智能电网公司智能一次开关设备产业化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智能电网公司对该专户中募集资金可以以 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放,智能电网公司承诺上述募集资金存单到期后将及 时转入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的方式续存,并通知国元证券。智能电网公 司募集资金存单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质押。
2、智能电网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账号:3401014210009829,截止2012年2月13日,专户余额为3,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智能电网公司购买公司发展用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智能电网公司对该专户中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 期存单方式存放,智能电网公司承诺上述募集资金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该专户 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的方式续存,并通知国元证券。智能电网公司募集资金存 单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质押。
二、智能电网公司、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智能电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及智能电网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智能电 网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每季度对公司及智 能电网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智能电网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伟、袁晓明可以随时到 专户银行查询、复印智能电网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智能电网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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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智能电网公司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智能电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 元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智能电网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及智能电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智能电网公司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智能电网公司、专户银行、国元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元 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2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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