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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G SMART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Jun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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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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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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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作为科 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大智能”)的独立董事,经仔 细审阅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定的禁 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制订、审议流程及内容符 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 机制,完善薪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 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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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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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 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 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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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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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专为《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枞巍 毛时法 卢贤榕

2016 年6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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