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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G SMART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ul 2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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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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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 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30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科大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分 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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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 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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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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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要求执行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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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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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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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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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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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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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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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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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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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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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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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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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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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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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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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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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 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惩 处的同时可要求经济损失赔偿,索赔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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