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CSG SMART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Jun 15, 2011
55228_rns_2011-06-15_eb704072-962e-470e-b6e2-d50008574fda.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300222 证券简称:科大智能 公告编号:2011-003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 658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1,500 万股人民币普 通股(A 股),发行价格每股32.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600万元,扣除 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9,080,792.45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华 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9日出具的会验字[2011]4289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股东的权益,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国元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授权全资子公 司安徽科大智能电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电网公司”)与保荐机构国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中路支行、徽商银行 合肥高新开发区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智能电网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中路支行、徽商银行合 肥高新开发区支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 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一、公司及智能电网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551903113310303,截止2011年6月14日,专户余额为286,560,792.45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2、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310066580018170204865 ,截止2011 年6 月14 日,专户余额为2,466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市场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3、智能电网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中路支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账号:187211230269,截止2011 年6 月14 日,专户余额为2,49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智能电网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4、智能电网公司已在徽商银行合肥高新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1020801021000692603,截止2011 年6 月14 日,专户余额为 11,296 万 元。该专户仅用于智能电网公司智能配电网通信和监控终端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智能电网公司、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智能电网公司和专户银行 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及智能电网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伟、袁晓明可以 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及智能电网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及智能电 网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及智能电网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 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及智能电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智能电网公司 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及智能电网公司、专户银行、国元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或国元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6 月14 日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