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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G SMART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Mar 1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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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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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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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任职及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科大智能”)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投资建设科大智能机器人和人工智能产业基地项目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投资建设科大智能机器人和人工智能产业基地,是公司综合考虑了 国家相关政策、技术发展方向、市场需求状况以及公司战略规划等各方面因素后 提出的投资计划,建成投产后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本次投资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投资建设事项,并同意将 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建 设“科大智能机器人和人工智能产业基地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 有助于巩固和扩大公司现有智能制造业务优势,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行业地 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行为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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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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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内容, 有利于提高募投项目实施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有效解决公司经营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及利息 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从决策程序上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全部 剩余超募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流动资金,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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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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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专为《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枞巍 毛时法 卢贤榕
2017 年3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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