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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G SMART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5

Mar 2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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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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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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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 范、控制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 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号—— 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 年12 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理财产品的界定及管理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理财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 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 (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其中,用募集资金购 买的理财产品必须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12 个月。政府 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 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 最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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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 程序、实施与监控、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 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九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 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 公司用自有的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1、委托理财金额及其他对外投资金额合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的,董事会有权审批,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应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 发表意见。

2、委托理财金额及其他对外投资金额合计超过上述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公司董事会可授权经营管理层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 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文件。 (二)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1、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使用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公司单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30%以上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3、公司董事会可授权经营管理层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 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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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 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批准的方案。公司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人员负 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 委托理财的决议等情况,负责投资前论证,对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投资规 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 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由公司财务部门发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 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发行主体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 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按照公司现行有效审批制度所规定的审批流程及权 限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应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 年12 月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投资信 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取得委托理财产品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 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内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审计、核实。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 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十六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不得质 押,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 立或注销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投资期满后资金应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存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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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只能 选取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其中,资金来源为闲置募集资 金(含超募资金)的,只能选取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公司委托理财受托方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委托 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跟踪理财产品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及时分析和跟踪委托理财产品投向,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 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投资风险,并及 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汇报。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 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 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 况、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 财务处理情况、盈亏情况进行核实。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 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 失。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 审计,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独立董事在公 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 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如发现违规 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 业机构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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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 理财的进展和执行情况、相关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 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 司进行委托理财,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报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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