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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E TECHNOLOGY & SCIENCE CO.,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6

Apr 2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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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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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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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 年3 月29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第八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对外担保公告”等相关公告及相关材料进行了 公告(下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 年4 月20 日下午 14:00,地点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桐路 37 号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9 日—2016 年 4 月 20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20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9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查验公告等书面文件后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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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9 人,代表股份153,497,93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8.366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共2 人,代表股份147,352,5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8307%;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7 人,代表股份6,145,4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1.5360%。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 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查验股东登记信息等书 面文件后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 了表决: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153,150,735 股同意,同 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738%;347,200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262%;弃权0 股。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153,150,735 股同意,同 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738%;347,200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262%;弃权0 股。

3、《2015 年度提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报告》,表决结果:153,150,735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99.7738%;347,200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262%;弃权0 股。

4、《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153,150,735 股同意,同意 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738%;347,200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262%;弃权0 股。

5、《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决结果:153,145,735 股同意,同意 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706%;352,200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294%;弃权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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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续聘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 果:153,150,735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38%;336,200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190%;11, 00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2%。

7、《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153,150,735 股同 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99.7738%;336,200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190%;11,000 股弃权,弃权股份 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7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分别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经查验议案及表决信息等书面文件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综上,本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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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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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李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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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郎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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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汤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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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333 号万盛大厦1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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