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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E TECHNOLOGY & SCIENCE CO.,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5

Apr 2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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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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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年03月31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并于 2015年4月16日发布了《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 示性公告》。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年04月21日14:00点,地 点在苏州工业园区苏桐路37号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 —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1日9:30 11:30,13:00 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15:00 至2015年4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董柏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经查验公告等书面文件后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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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元科技 2014 年股东会意见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 ,代表股份 146,157,7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6.5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45,978,3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6.49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179,4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0.04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 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查验股东登记信息等书面文件后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 了表决:

1、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146,035,143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 %;122,600 股反对, 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8 %;0 股弃权。

2、《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146,035,143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 %;122,600 股反 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8 %;0 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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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元科技 2014 年股东会意见

3、《2014年度提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报告》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146,026,143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1 %;122,600 股反 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8 %; 9,00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 %。

4、《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146,026,143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1 %;122,600 股反 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8 %; 9,00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 %。

5、《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146,026,143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1 %;122,600 股反 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8 %;9,00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 %。

6、《关于续聘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146,026,143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1 %;122,600 股反 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8 %;9,00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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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元科技 2014 年股东会意见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146,026,143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1 %;122,600 股反 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8 %;9,00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 %。

8、《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146,026,143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1 %;122,600 股反 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8 %;9,00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 %。

9、《关于与苏州创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9,617,334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65 %;122,600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6 %;9,00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 %。

10、《关于为参股公司创元数码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146,035,143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 %;122,600 股反 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8 %; 0 股弃权。

上述议案均获通过。其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于与苏州创元集团财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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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元科技 2014 年股东会意见

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过程中,关联股东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回避,经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除此之外,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均获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以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获得通过。

经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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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元科技 2014 年股东会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 李国兴

高小芳

负 责 人: 朱 伟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 333 号万盛大厦 1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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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元科技 2014 年股东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