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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E TECHNOLOGY & SCIENCE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1

Apr 1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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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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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年3月22日在《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 会于2011年4月12日上午9点30分在苏州市南门东二路4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新彤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经查验公告等书面文件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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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元科技 10 年度股东大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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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91,533,48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4.32%。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 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查验股东登记信息等书面文件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 1、《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99.89%通

过。

  • 2、《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3、《2010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

过。

4、《2010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 过。

  • 5、《关于为所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5.1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创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其子公司上海汽车 工业苏州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银行授信额度担保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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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5.2 《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上海汽车工业苏州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 孙公司苏州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 6、《预计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

  • 决权数的100%通过。

  • 7、《关于公司2011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

  • 权数的100%通过。

  • 8、《2010年度董事长基本年薪考核兑现以及绩效奖励方案的议案》经出席

  • 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 9、《关于全面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

  • 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本所律师经查验议案及表决信息等书面文件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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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李国兴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汤 敏

负责人:

朱 伟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 333 号万盛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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