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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E TECHNOLOGY & SCIENCE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1
Feb 1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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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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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年1月26日在《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 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1年2月11日下午2:00,地点在苏州市 南门东二路4号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2011年2月10日-2011年2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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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 时间为2011年2月10日下午15:00 2011年2月11日下午15:00。
会议由董事长曹新彤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经查验公告等书面文件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71 人,代表股份 14628300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4.84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9373116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5.142 %。此外,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统 计并经公司确认,通过网络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168 人,代表股份 5255184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9.703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查验股东登记信息等书面文件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表决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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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苏州电瓷厂(宿迁)有限公司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 权数的99.888%通过。
本所律师经查验议案及表决信息等书面文件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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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李国兴 原 浩 负责人: 朱 伟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 333 号万盛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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