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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E TECHNOLOGY & SCIENCE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07
Jul 17, 2007
53669_rns_2007-07-17_d996e8ae-a511-4305-a4cf-8cc6fb4ddf61.PDF
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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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7年6月26日在《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7月16日上午9时在苏州市三香路333号胥城大厦 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志忠先生主持。
经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 人,代表股份101,171,85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1.85%。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 律师出席了会议。
创元 07 年临 2 股东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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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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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100%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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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经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表决权数100%通过。
经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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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李国兴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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