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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E TECHNOLOGY & SCIENCE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07

Mar 3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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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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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7年3月14日在《证券时报》及深圳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3月30日上午9时在苏州市三香路333号胥城大厦 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志忠先生主持。

经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 人,代表股份103,233,53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71%。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 律师出席了会议。

创元 07 年临 1 股东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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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子公司江苏苏净工程有 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100%通过;

  •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子公司苏州净化空调系 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 100%通过。

经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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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李国兴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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