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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E TECHNOLOGY & SCIENCE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ug 2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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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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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元科技 在苏州创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防范管理办法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创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存款资金风险防范管理办法

(已经 2011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苏 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元投资”)控股的金融机构苏 州创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切实保障公司资 金安全,特制定《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创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 “ 风险防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贴现、承兑、担保等正常的金融 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二条 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 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等的规定,否则公司不得将货币资金 存放于财务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并作为单独议案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如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公司以外的其他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 财,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

第五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不高于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最高限 额。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在财务公司 存款的有关决策,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贴现、承兑、担保等金融业务时, 应当签署相关协议,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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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

(一)存贷款利率的标准:比照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同档水平执行。

(二)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比照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同档水平执行。 第九条 创元投资应对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做出承诺,公司应及时披 露该承诺。

第十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期间,公司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对涉及财务公司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进行持续披露,每半年提交一 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一次涉及财 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就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 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是否公平、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明确发表意见并披露。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 具风险评估报告,做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

(一)每年检查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二)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如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该办法 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于财务公司。

(三)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以及取得经有 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公司并指派专门人员每年对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 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第四章 风险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存款风险处置办公室,由公司总经理任主任,为风险处 置第一责任人,由财务总监任副主任,存款风险处置办公室成员包括财务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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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存款风险处置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 范和处置工作。存款风险处置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日常的监 督与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存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统一领导,部门负责。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存款风险处置办公室统 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 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公司财务部应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关注其经营情况,测试其资金流动性,并从创元投资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处 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实时监控,及时处置。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存款风险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存款风险处置办公室报告,并果断 采取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及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十五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存款风险处置办公室应及 时向财务公司、创元投资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 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六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下述情况的任一情形时,存款风险处置办公室应 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 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 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 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50%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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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 (六)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 (七)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 (八)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 (九)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

  • 本金的 10%;

(十)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 政处罚;

(十一)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 (十二)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七条 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存款风险处置办公室应组织财务部相关人 员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 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 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措施和责任,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 险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 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 到的目标;

  •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存款风险处置办公室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 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 施包括:

  •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 (二)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 (三)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

  • (五)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创元投资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

流动性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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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存款风险处置办公室要加强对财务公司 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 险进行评估,调整存款比例。

第二十条 存款风险处置办公室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 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 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发生无法收回并造成实际损失的, 将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

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10%;

(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40%;

(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30%;

(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 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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