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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ARTNER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Jul 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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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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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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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
-
一、公司之營運計晝。 -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但半年度財務報告依法令 規定無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限。 -
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
四、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 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 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
七、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 害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八、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
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
規範之關係人;所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
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
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
推算一年,已提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外國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第二項
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金額,以股東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
之。
獨立董事對於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應經董事會決議事
項,應親自出席,或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獨立董事如有反對
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獨立董事如不能親自出席
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
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
第 八 條:除前條第一項應提董事會討論事項外,董事會依法令或公司章程 規定,授權執行之層級、內容等事項應具體明確。 -
第 九 條:董事會開會應備置簽名簿,由出席董事簽到,並應備妥相關資料 供與會董事隨時查考。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依公司章程規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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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但應
傳真簽到卡以代簽到。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
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第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 十 條: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
東會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
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
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
務董事ㄧ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ㄧ人代理之,
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ㄧ人代理之。
第十一條:本公司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指定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
列席。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
及說明答覆董事提出之詢問,以利董事會作出適當決議。但討論
及表決時應離席。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但不得參與表決。董事會所提議
案如有爭議,應經董事間充分討論,主席始得提付表決。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以客觀公正之立
場,確實執行其職務,除定期向各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外,稽核
主管並應列席董事會報告。
第十二條: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
布開會。但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
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
席得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重新召集。
本辦法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十三條:董事會討論之議案,原則上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
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得變更之。
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董事會議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
事提議,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第十四條: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
討論,提付表決。
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如
經主席徵詢而有異議者,即應提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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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方式由主席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行之,但出席者有異議時,
應徵求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一、舉手表決或投票器表決。
二、唱名表決。
三、投票表決。
四、公司自行選用之表決。
前二項所稱出席董事全體不包括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得行
使表決權之董事。
第十五條:董事一席有一表決權;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另有
規定外,應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為之。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
序。但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無須再行
表決。
董事會議案之表決如有設置監票及計票人員之必要者,主席得指
定計票人員統計,並由全體出席董事為監票人員。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第十六條:董事或其他代表之法人對於會議之事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陳
述意見及答詢,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
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
一、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 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 -
二、董事認為自行迴避者。
三、經董事會決議應為迴避者。
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
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三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年次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之姓名。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及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五、記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 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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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
理由、迴避情形、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及
獨立董事依第七條第五項規定出具之書面意見。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 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 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 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及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明。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
外,並應於董事會之日起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辦理公告申報:
-
一、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 -
二、本公司如設置審計委員會,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
發各董事、監察人及相關列席人員。
議事錄應列入公司重要檔案,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十八條:公司應將董事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
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
時,相關錄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
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第十九條:本規範經董事會同意後施行,並提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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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本公司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依金管會101 年4 月
6 日金管證發字1010012865 號函規定,對保留盈餘之影響及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數額,報告如下:
-
(一) 本公司因採用IFRSs,致101 年1 月1 日轉換日及101 年比較期間之 未分配盈餘分別增加新台幣229,766,965 元及減少新台幣47,223,240 元。 -
(二) 本公司依上開金管會規定,首次採用IFRSs 時,帳列累積換算調整 數利益新台幣275,838,320 元,101 年1 月1 日因選擇適用IFRSs 會計 準則第1 號豁免項目而轉入保留盈餘部分,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又因首 次採用IFRSs 未分配盈餘增加數不足提列,故僅就因轉換採用IFRSs 產 生之未分配盈餘增加數新台幣229,766,965 元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因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對保留盈餘之影響及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數簡表說明:
(單位:新台幣元)
日期影響科目 |
日期影響科目 |
101.1.1(轉換日) |
101.1.1 ~ 101.12.31(比較期間) |
|---|---|---|---|
累積換算調整數 |
275,838,320 |
- |
|
其他影響 |
轉換功能性貨幣致資產、負債或損益之變動數 |
(26,353,618) |
(53,070,525) |
退休金精算損益差異 |
(20,939,144) |
4,288,370 |
|
退休金成本 |
- |
1,558,915 |
|
資本公積-長期股權 |
1,221,407 |
- |
|
未分配盈餘 |
229,766,965 |
(47,223,240) |
|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數額 |
229,766,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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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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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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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聯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董事會修訂日期:102/3/27(須經股東會通過始生效)
條次 |
原條文(101/6/12) |
修訂條文 |
修訂理由 |
|
|---|---|---|---|---|
第六條 |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 (以下稱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票。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票。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配合法令第6條修訂,要求開會通知書應載明報到時間,並要求至少於會議開始前30分鐘受理股東報到,並將項次重新編排。 |
|
第七條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參與出席。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參與出席。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 |
配合法令第7條修訂,增訂第二項,對股東會主席資格明確要求,以便回答股東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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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
|---|---|---|---|---|
第八條 |
本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配合法令第8條修訂,要求自受理股東報到起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
|
第十四條 |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二日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議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有異議者,應依前項規定採取投票方式表決。除議程所列議案外,股東提出之其他議案或原議案之修正案或替代案,應有其他股東附議。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 |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二日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議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有異議者,應依前項規定採取投票方式表決。除議程所列議案外,股東提出之其他議案或原議案之修正案或替代案,應有其他股東附 |
配合法令第13條修訂,明訂股東會之計票、監票、宣讀表決內容宜公開、公正,使股東能充分、即時掌握議案表決結果及統計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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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計票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為之,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
議。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
|||
|---|---|---|---|---|
第十五條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
配合法令第14條修訂,使股東能充分、即時掌握議案表決結果,及了解當選名單與當選權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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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
聯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董事會修訂日期:101/8/24 (須經股東會通過始生效)
條次 |
原條文( 99/6/18 ) |
修訂條文 |
修訂理由 |
|
|---|---|---|---|---|
第 二 條 |
法令依據本處理程序係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辦理,並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訂定,本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法令依據本作業程序係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辦理,並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訂定,本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制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一條及第七條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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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
資金貸與對象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其對象以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其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融資金額,係指公開發行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 |
資金貸與對象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其對象以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其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融資金額,係指公開發行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但仍應依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之限額及期限。 |
依處理準則第三條修訂及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應明確訂定資金貸與之限額及期限。 |
|
第 五 條 |
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一、資金貸與總額: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為限。 |
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一、資金貸與總額: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為限。 |
配合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明確訂定資金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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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個別對象之貸與限額︰(一)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資金貸與之金額不得超過雙方於資金貸與前12 個月內之業務往來總金額。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二) 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不得超過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不得超過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所稱「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所載為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限制。 |
但貸與對象為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時,本公司對其貸與限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為限。二、對個別對象之貸與限額︰(一)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資金貸與之金額不得超過雙方於資金貸與前12 個月內之業務往來總金額。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二) 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不得超過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不得超過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但貸與對象為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時,本公司對其貸與限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為限。所稱「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所載為準。 |
與之限額,並刪除部份文字。 |
|
|---|---|---|---|
第 六 條 |
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一、資金貸與期限︰每次資金貸與期限自放款日起,以不超過一年或一營業週期 (以較長者為準)為原則,惟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者,得延期一次(一年)。二、計息方式︰貸放資金之利息計算,係採按日計息,以每日放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先乘其年利率,再除以365 為利息金額。年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平均之銀行短期借款利率為原則。三、繳息:放款利息之計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於約定繳息日前一週通知借款人按時繳息,若逾期繳納,以逾期之天數計算利息。四、違約金:借款人延遲償還本金或繳付利息,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逾期金額照原貸利率加計違約金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份加計百分之二十。 |
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一、資金貸與期限︰每次資金貸與期限自放款日起,以不超過一年或一營業週期 (以較長者為準)為原則。二、計息方式︰貸放資金之利息計算,係採按日計息,以每日放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先乘其年利率,再除以365 為利息金額。年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平均之銀行短期借款利率為原則。三、繳息:放款利息之計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於約定繳息日前一週通知借款人按時繳息,若逾期繳納,以逾期之天數計算利息。四、違約金:借款人延遲償還本金或繳付利息,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逾期金額照原貸利率加計違約金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份加計百分之二十。 |
配合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明確訂定資金貸與之期限,刪除得申請延期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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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
公告申報程序一、公告申報之標準:(一)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二)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三) 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二、辦理公告申報之時限與程序:(一) 本公司之資金貸與,具有本條第一項各款應公告申報之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二)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本條第一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公告申報程序一、公告申報之標準:(一)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二)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三) 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二、辦理公告申報之時限與程序:(一) 本公司之資金貸與,具有本條第一項各款應公告申報之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二)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本條第一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配合處理準則第七條之修訂,明定事實發生日之定義。 |
|---|---|---|---|
第十一條 |
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一、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信用狀況等,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在放款到期一個月前,應通知借款人屆期清償本息。二、借款人於貸款到期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清償後,始得將本票、借據等償債憑證註銷發還借款人。三、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還清本息。如到期未能償還而需延期者,需事先提出請求,報經董事會核准為之,每筆延期償還以不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違 |
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一、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信用狀況等,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在放款到期一個月前,應通知借款人屆期清償本息。二、借款人於貸款到期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清償後,始得將本票、借據等償債憑證註銷發還借款人。三、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還清本息。 |
配合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明確訂定資金貸與之期限,刪除得申請延期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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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本公司得就所提供擔保品或保證人,依法逕行處分及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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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
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本公司應命該子公司依證期會「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二、財務部門應於每月月初取得各子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餘額明細表。三、本公司財務部應定期評估各子公司對其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是否適當。四、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亦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交各監察人。五、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董事會。 |
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本公司應命該子公司依金管會「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二、財務部門應於每月月初取得各子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餘額明細表。三、本公司財務部應定期評估各子公司對其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是否適當。四、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亦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交各監察人。五、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董事會。 |
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制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處理準則第七條修訂,酌作文字修正。 |
第十三條 |
其他事項一、本公司因情事變更,以致貸與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二、本公司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三、本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
其他事項一、本公司因情事變更,以致貸與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二、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三、本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
配合處理準則第二十三條修訂,刪除原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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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
聯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辦法
修訂條文對照表
提案日期:101/12/19 尚待股東會通過
修訂前條文(99/6/18) |
修訂後條文(101/12/19) |
修訂說明 |
|---|---|---|
第 二 條:法令依據本處理程序係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辦理,並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訂定,本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 二 條:法令依據本辦法係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辦理,並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訂定,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以下稱準則)修訂, 酌作文字修訂 |
第 四 條:適用對象本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三)對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本公司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前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出資。本辦法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之規定認定之。 |
第 四 條:適用對象本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三)對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本公司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前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出資。本辦法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
配合準則第六條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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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前條文(99/6/18) |
修訂後條文(101/12/19) |
修訂後條文(101/12/19) |
修訂說明 |
|---|---|---|---|
則之規定認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本準則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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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決策及授權層級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時,應依本作業程序第七條之規定辦理簽核程序,經董事會決議後為之。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決行者,事後再報經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之。二、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其於前項之背書保證事項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第 六 條: 決策及授權層級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時,應依本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辦理簽核程序,經董事會決議後為之。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決行者,事後再報經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之。二、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其於前項之背書保證事項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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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辦理公告及申報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二、除按月公告申報背書保證餘額外,本公司及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一)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二)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三)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 |
第 九 條:辦理公告及申報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二、除按月公告申報背書保證餘額外,本公司及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一)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二)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 |
配合準則第九條及第二十五條修訂,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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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前條文(99/6/18)
修訂後條文(101/12/19)
修訂說明
-
企業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 十以上。 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 (三)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 書保證金額、長期投資金額 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 及資金貸放金額合計數達 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 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以上且 對其背書保 、 -
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證 長期性質之投資及 -
(四) 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背 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 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 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萬元以上且達該本公司最 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以上。 五以上。 (四) 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
五以上。 (四) 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
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
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達該本公司最近期財
司代為公告申報。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
四、本辦法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以上。
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
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
前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
事項,應由本公司代為公告
申報。
四、本辦法所稱之公告申報,係
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本準則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
、、
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
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
。
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第 十 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第 十 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配合準則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序 第十二條
提供保證者,本公司應命該子公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擬為他人背增訂, 並
司依金管會「公開發行公司資金書或提供保證者,本公司應酌作文字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規命該子公司依金管會「公開修正
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應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保證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
二、財務部門應於每月月初取得各子背書保證辦法,並應依所定
公司之對外背書保證金額變動辦法辦理。
表。 二、財務部門應於每月月初取得
三、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每季稽核各子公司之對外背書保證
各子公司對其「背書保證作業程金額變動表。
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三、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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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前條文(99/6/18)
修訂後條文(101/12/19)
修訂說明
告;稽核報告之發現及建議於呈稽核各子公司對其「背書保
核後,應通知各受查之子公司改證辦法」之遵循情形,作成
善,並定期作成追蹤報告,以確稽核報告;稽核報告之發現
定其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及建議於呈核後,應通知各
施。 受查之子公司改善,並定期
四、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作成追蹤報告,以確定其已
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除依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第七條之審查程序評估外,應再四、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
依個案訂定其後續管控措施。 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
公司,除依第七條之審查程
序評估外,應再依個案訂定
其後續管控措施。
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
,
非屬新臺幣十元者依前項第十
一,
款規定計算之實收資本額應
-
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
。
之合計數為之
第十一條: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其他事項 配合準則
一、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一、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第二十六
對象不符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保證對象不符規定或金額條修訂,
訂定改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並酌作文
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字修正
成改善。 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
二、本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善。
,
九號之規定評估或認列背書保二、本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
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
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相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
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
查核程序。 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
三、本作業程序未盡事宜,悉依有關序。
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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