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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UCASE AGM Information 2017

Jun 1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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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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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六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股東常會時間: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正

股東常會地點:本公司大會議室(台南市安南區安和路 2 段 54 巷 225 號)

承認事項

第一案:一○五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

  • 說明:本公司一○五年度之財務報表暨合併財務報表業經 106 年 3 月 15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並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季珍、王燕景會計師查核竣事,併同營業報告書送 請監察人審查完竣在案,茲檢附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權益變動表等,提請一○六年股東常會承認。

第二案:一○五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

說明:本公司依公司章程第 29 條之 1 股利政策擬議分配明細提列金額如下:

  1. 本公司一○五年度稅後淨利新台幣 402,951,167 元,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10%,金 額為新台幣 40,295,117 元。

  2. 股東紅利:每股配發現金 2.2 元,共計新台幣 249,228,377 元,股東配發之現金

股利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不足一元之畸零現金股利,轉列其他收入 前項金額優先分派 105 年度盈餘,如有不足再依序分派往年度之盈餘。

  1. 本案業經 106 年 3 月 15 日董事會通過在案及監察人審查完竣,俟股東常會通過 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配息基準日。

  2. 盈餘分配表如下表:

會前 30 天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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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五年度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金 額 金 額 備 註
小 計 合 計
期初未分配盈餘
精算(損)益列入保留盈餘
$ 100,709,763
(1,113,174)


依公司法提列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本年度稅後淨利
減: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
99,596,589
402,951,167
(40,295,117)
本年度可供分配盈餘
分配項目:
(1)股東紅利-現金股利2.2元/股
(2)股東紅利-股票股利0元/股
249,228,377
-
462,252,639
249,228,377
期末未分配盈餘 213,024,262

董事長:柯吉源 經理人:王駿東 會計主管:金華

討論事項

第一案: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董事會提)

說明:配合金管會 106 年 2 月 9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60001296 號函令,修訂本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本案業經 106 年 3 月 15 日董事會同意,提請 股東常會通過後生效,修訂條文對照表如下。

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106.03.15

修訂後內容: 修訂前內容: 說明
5.2鑑價及參考依據
5.2.1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
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
5.2.2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
參考。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5.2鑑價及參考依據
5.2.1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
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
5.2.2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
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
價格之參考。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
配合「公開發
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
準則」修訂。

會前 30 天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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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 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 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 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 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 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 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 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 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 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主 或 符合以下規定情事者 ,不在此 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限。 一 新增 ( )依公司法發起設立或募集設 , 立而以現金出資取得有價證券 且取得有價證券所表 彰之權利 與出資比例相當。 (二)參與認購標的公司依相關法 令辦理現金增資而按面額發行之 有價證券。 (三)參與認購轉投資百分之百之 被投資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之 有價證券。 (四)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 、 處所買賣之上市 上櫃及興櫃有 價證券。 、 、 (五)屬公債 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 。 債券 (六)境內外公募基金。 (七)依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之 上市(櫃)證券標購辦法或拍賣 辦法取得或處分上市(櫃)公司 股票。

(八)參與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 認股或於國內認購公司債(含金 , 融債券) 且取得之有價證券非屬 私募有價證券。

(九)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 一 一 條第 項規定於基金成立前申 , 、 購國內私募基金者 或申購 買 , 回之國內私募基金 信託契約中 已載明投資策略除證券信用交易 及所持未沖銷證券相關商品部位 , 外 餘與公募基金之投資範圍相 5.2.3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 同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5.2.3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除與政府機構交易外,…… 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 與政府機 關 交易外,…… 5.3.2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 5.3.2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會前 30 天上傳

-3-

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外,……
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外,……
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外,……
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外,……
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外,……
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外,……
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
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
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外,……
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
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
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外,……
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
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
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外,……
5.5企業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
5.5.1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及股
份受讓應先委請會計師、律師或
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
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
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
討論通過。
但合併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
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
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
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
之合理性意見。
5.5企業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
5.5.1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及股
份受讓應先委請會計師、律師或
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
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
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
會討論通過。
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
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
之合理性意見。
5.6公告及申報標準
5.6.1.1……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
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
金,不在此限。
5.6.1.4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
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
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
定之一:
(1)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
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
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
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
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5.6.1.5 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
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
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5.6.1.6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
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
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 入之交
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5.6.1.7 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
5.6公告及申報標準
5.6.1.1……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
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
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新增(原條號5.6.1.4遞延至5.6.1.7)
5.6.1.4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
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
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
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
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
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
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屋、
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合建分
合建分成、合建分 售方式取
得不 動產,公司預計投 入之交
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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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 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 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 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 。 元以上者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限:

(2)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 (2)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 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 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 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 國內 初級 之有價證券買賣,或證券商於 市場認購 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 初級市場認購及依規定認購之 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 有價證券。 , 、 券 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 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 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規定認購及依規定認 購 之有價證券。

(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3)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購或 買 回國內 證券投資信託事 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 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 基金。 (4) 前述(1)-(3)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 。 計算之:略 一 前項所稱 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 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新增 , 年 已依本準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 。 計入 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 , 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 應於知悉 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 。 公告申報

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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