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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UCASE — AGM Information 2017
Jun 1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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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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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六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股東常會時間: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正
股東常會地點:本公司大會議室(台南市安南區安和路 2 段 54 巷 225 號)
承認事項
第一案:一○五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
- 說明:本公司一○五年度之財務報表暨合併財務報表業經 106 年 3 月 15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並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季珍、王燕景會計師查核竣事,併同營業報告書送 請監察人審查完竣在案,茲檢附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權益變動表等,提請一○六年股東常會承認。
第二案:一○五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
說明:本公司依公司章程第 29 條之 1 股利政策擬議分配明細提列金額如下:
-
本公司一○五年度稅後淨利新台幣 402,951,167 元,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10%,金 額為新台幣 40,295,117 元。
-
股東紅利:每股配發現金 2.2 元,共計新台幣 249,228,377 元,股東配發之現金
,
股利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不足一元之畸零現金股利,轉列其他收入 前項金額優先分派 105 年度盈餘,如有不足再依序分派往年度之盈餘。
-
本案業經 106 年 3 月 15 日董事會通過在案及監察人審查完竣,俟股東常會通過 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配息基準日。
-
盈餘分配表如下表:
會前 30 天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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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五年度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項 目 | 金 額 | 金 額 | 備 註 |
|---|---|---|---|
| 小 計 | 合 計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精算(損)益列入保留盈餘 |
$ 100,709,763 (1,113,174) |
依公司法提列 |
|
|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本年度稅後淨利 減: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 |
99,596,589 402,951,167 (40,295,117) |
||
| 本年度可供分配盈餘 分配項目: (1)股東紅利-現金股利2.2元/股 (2)股東紅利-股票股利0元/股 |
249,228,377 - |
462,252,639 249,228,377 |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213,024,262 |
董事長:柯吉源 經理人:王駿東 會計主管:金華
討論事項
第一案: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董事會提)
說明:配合金管會 106 年 2 月 9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60001296 號函令,修訂本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本案業經 106 年 3 月 15 日董事會同意,提請 股東常會通過後生效,修訂條文對照表如下。
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106.03.15
| 修訂後內容: | 修訂前內容: | 說明 |
|---|---|---|
| 5.2鑑價及參考依據 5.2.1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 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 5.2.2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 參考。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
5.2鑑價及參考依據 5.2.1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 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 5.2.2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 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 價格之參考。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 |
配合「公開發 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 準則」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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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 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 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 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 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 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 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 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 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 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主 或 符合以下規定情事者 ,不在此 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限。 一 新增 ( )依公司法發起設立或募集設 , 立而以現金出資取得有價證券 且取得有價證券所表 彰之權利 與出資比例相當。 (二)參與認購標的公司依相關法 令辦理現金增資而按面額發行之 有價證券。 (三)參與認購轉投資百分之百之 被投資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之 有價證券。 (四)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 、 處所買賣之上市 上櫃及興櫃有 價證券。 、 、 (五)屬公債 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 。 債券 (六)境內外公募基金。 (七)依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之 上市(櫃)證券標購辦法或拍賣 辦法取得或處分上市(櫃)公司 股票。
(八)參與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 認股或於國內認購公司債(含金 , 融債券) 且取得之有價證券非屬 私募有價證券。
(九)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 一 一 條第 項規定於基金成立前申 , 、 購國內私募基金者 或申購 買 , 回之國內私募基金 信託契約中 已載明投資策略除證券信用交易 及所持未沖銷證券相關商品部位 , 外 餘與公募基金之投資範圍相 5.2.3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 同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5.2.3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除與政府機構交易外,…… 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 與政府機 關 交易外,…… 5.3.2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 5.3.2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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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外,…… |
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外,…… |
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外,…… |
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外,…… |
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外,…… |
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外,…… |
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 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 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外,…… |
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 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 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外,…… |
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 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 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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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5企業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 5.5.1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及股 份受讓應先委請會計師、律師或 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 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 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 討論通過。 但合併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 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 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 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 之合理性意見。 |
5.5企業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 5.5.1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及股 份受讓應先委請會計師、律師或 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 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 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 會討論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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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 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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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合理性意見。 | |||||||||
| 5.6公告及申報標準 5.6.1.1……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 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 金,不在此限。 5.6.1.4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 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 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 定之一: (1)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 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 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 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 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5.6.1.5 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 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 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5.6.1.6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 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 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 入之交 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5.6.1.7 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 |
5.6公告及申報標準 5.6.1.1……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 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 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新增(原條號5.6.1.4遞延至5.6.1.7) 5.6.1.4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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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 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 |
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 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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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 | |||||||||
| 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
| 以 屋、 |
以 | 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 、合建分 | ||||||
| 合建分成、合建分 | 售方式取 | ||||||||
| 得不 | 動產,公司預計投 | 入之交 | |||||||
| 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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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 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 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 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 。 元以上者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限:
(2)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 (2)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 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 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 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 國內 初級 之有價證券買賣,或證券商於 市場認購 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 初級市場認購及依規定認購之 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 有價證券。 , 、 券 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 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 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規定認購及依規定認 購 之有價證券。
(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3)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購或 買 回國內 證券投資信託事 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 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 基金。 (4) 前述(1)-(3)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 。 計算之:略 一 前項所稱 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 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新增 , 年 已依本準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 。 計入 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 , 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 應於知悉 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 。 公告申報
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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