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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T Development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Apr 1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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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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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12 中储债 债券代码:122176.SH

受托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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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

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 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行为准则》)、《中储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 “债券受托管理协 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公司”或“本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中 信建投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 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 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 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信建投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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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一、 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60号文核准,发行人获准在中国境内向社会 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公司债券。2012年8月13日,2012年中储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完成发行,最终发行规模为16亿 元,发行票面利率为5.00%,债券期限为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 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 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2017年8月13日,发行人行使 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行权后的票面利率为5.30%。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债 券尚在存续期内。

二、 重大事项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本公司大连分公司案件

1、诉讼基本情况

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因保管合同纠纷向北京市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起诉本公司、本公司大连分公司 及第三人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要求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赔偿其借款本金人民 币 5,000 万元及利息、违约金 1,039.59 万元。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第三人大 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涉嫌重复质押以获取贷款,且质物的真实性存疑,故本案应 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此北京三中院根据相关法规裁定驳回中泰公司的起诉。 原告中泰公司上诉后,北京高院根据相关法规裁定撤销北京三中院 2015 年三中 民(商)初字第 01178 号民事裁定,并指令北京三中院继续审理本案。

后来中泰公司撤诉后,在北京三中院再次起诉本公司、本公司大连分公司, 要求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赔偿其借款本金损失人民币 5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截 止至 2014 年 7 月 20 日,应付利息为 510 万元;从 2014 年 7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以 5000 万为基数,按月利率 18‰标准计算,暂计至起诉日止)。

2、诉讼进展情况

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

3、诉讼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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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尚未判决。

(二)上海睿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本公司大连分公司、第三人大 连中稷贸易有限公司案件

1、诉讼基本情况

上海睿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睿卉”)因合同纠纷向北京市 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本公司大连分公司、第三人大连中稷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稷公司”),要求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4,838.74 万元,后来上海睿卉撤诉。

上海睿卉撤诉后,在朝阳法院再次起诉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第三人中稷公 司,要求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赔偿其借款本金损失 2100 万元及利息、逾期还款 违约金损失(截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损失合计 2531.8 万 元,此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止),并以前述损失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向其支付 滞纳金。

2、诉讼进展情况

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 3、诉讼审理结果

法院尚未判决。

(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诉本公司及本公司无锡物流中心案件 1、诉讼基本情况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华夏无锡分行”)因保管合同 纠纷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梁溪法院”)起诉本公司无锡物流中 心,随后撤诉。

华夏无锡分行撤诉后,又向梁溪法院起诉本公司无锡物流中心及本公司,要 求二被告赔偿其本金 6,500 万元及利息、承兑汇票垫付款 4,985,521.38 元及利息、 律师费损失 604,600 元、诉讼费损失 400,240 元。

2、诉讼进展情况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应本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梁溪法院裁定本案移送江 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目前,华夏无锡分行已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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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审理结果

由于华夏无锡分行向无锡中院提出撤诉申请,无锡中院裁定准许华夏无锡分 行撤回起诉。

(四)中储股份大连分公司诉大连新北良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松源企业集团 有限公司案件

1、诉讼基本情况

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于 2008 年 8 月与新北良公司签订《租赁与委托仓储作业 协议》,约定本公司大连分公司租用新北良公司的筒仓为监管仓,用于存放质权 人为民生银行的质押物,协议中明确约定新北良公司负责监管仓库内质物的安全, 否则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新北良公司承担。2009 年 2 月,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与民 生银行、松源集团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由于民生银行在检查中认为质物数量不足便起诉本公司大 连分公司以及本公司,要求本公司大连分公司承担赔偿等责任(该诉讼法院已判 决并从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共执行款项 56,908,150.92 元,该款项已在公司以前 年度损益中体现,对本期利润没有影响),而依据《租赁与委托仓储作业协议》 及相关文件,新北良公司理应对此承担一切责任。

因此为维护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大连分公司特向大连市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新北良公司和松源集团,但鉴于当时民生银行与本公司及大连 分公司诉讼另案原因导致法院中止审理本案,后来另案已判决并执行,根据另案 执行等情况,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 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57,138,822.92 元及上述款项自被法院扣划之日 始至二被告实际给付原告之日止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的相应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胜诉后,于 2018 年,公司与新北良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执行法 院已作出(2017)辽 02 执恢 543 号之三《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对本案以执行 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3、诉讼审理结果

本公司胜诉。2018 年,新北良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向本公司支付了 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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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本案执行完毕。

(五)孙乔诉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及本公司案件

1、诉讼基本情况

孙乔因合同纠纷在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起 诉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谷物公司”),要求大连谷物公司给付 应付款项 9,100 万元并确认《质押反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以及对质押物优先受 偿,后又向法院申请追加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为第三人。大连中院审理后,出具了 (2015)大民一初字第 0006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连谷物公司自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乔借款本金 9,100 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以 9,100 万元 为基数,自 2013 年 1 月 4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 款利率四倍计算),同时驳回原告孙乔提出的对质押物优先受偿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孙乔上诉后,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辽宁高院裁定准许孙乔撤回上 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孙乔撤诉后,在大连中院直接起诉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及本公司,要求判令二 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9100 万元,并自 2013 年 1 月 4 日起至实际赔偿上述 损失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赔偿其利息损失。

2、诉讼进展情况

终审判决后,法院冻结公司银行存款 0.64 亿元。2018 年,公司已计提预计 负债 6,423 万元。目前,法院已执行。

3、诉讼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本公司对大连中院强制执行(2015)大民一初字第 00065 号民事判 决书后原告孙乔债权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 30%的补充赔偿责任,并驳回原告孙乔 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的再审已被驳回。

三、 上述事项对发行人经营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良好,公司盈利能力良好。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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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 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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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 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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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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