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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T Developme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Apr 29,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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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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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健全公司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惩戒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问责对象(以下简称被问责人)为对本制度第五条所述问责事项负有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二)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

(四)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或市场禁入决定的;
(三)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
(四)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五)因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要求追责的;
(六)公司认为应该进行问责的。

第三章 问责机构

第六条 公司设立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委员会(以下简称问责委员会),专门负责公司内部问责事务。

第七条 问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其他委员包括公司董事和总经理。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委员会、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线索。

第四章 问责措施

第九条 公司向被问责人追究责任时,可以采用行政问责、经济问责或行政问责与经济问责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调离岗位、扣发奖金、罚款、停职、降职、撤职、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具体处罚意见由问责委员会视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 被问责人主动承认错误, 并积极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 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原因等因素造成的;
(四) 非主观因素引起且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 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
(六) 问责委员会、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责任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 且违法违规行为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致使损失或不利影响扩大的;
(三) 干扰、阻挠公司调查, 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举报人的;
(四) 屡教不改, 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五)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六) 问责委员会、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述情形时,问责委员会应当及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问责委员会可聘请外部机构或授权公司内部机构负责核查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关问责事项。

第十六条 问责委员会涉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责的,须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联名提出;涉及对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问责的,须由总经理提出。


第十七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提出问责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问责委员会提交问责事项汇报材料或问责申请材料。问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问责事项汇报材料或问责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问责程序,交由聘请的外部机构或授权公司内部机构负责调查、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授权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上报给问责委员会。问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授权机构上报的调查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八条 问责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问责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问责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问责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议事项,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问责程序实行回避制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提出问责时,其本人不得参与对其本人问责决定的相关表决。

第二十一条 在对被问责人做出处理前,问责委员会应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问责对象对问责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申请复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逾期未作出复核决定的,视为驳回被问责人的复核申请。

对复核申请批准同意的,问责委员会应当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复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认真核查问责委员会的问责程序、问责措施等事项是否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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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问责决策情况及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天津证监局报告,原则上应在发生、发现问责事项后30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策情况及结果予以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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