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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T Development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8
Jul 1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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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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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下称 “ 本律师 ” )接受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 “ 公司 ” )的委托,担任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 “ 本次股东大会 ” )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 “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下称 “ 《股东大会规则》 ”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和《中储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 “ 《公司章程》 ”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下称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七届四十次董事 会决议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及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本律师还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与本 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的陈述和说明。本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 保证,即公司已向本律师提供的上述文件及作出的有关陈述和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且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均已 向本律师披露,不存在任何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 事实并基于本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并普遍 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一并向 公众披露。本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及《上市 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召开七届四十次董事会会议,决定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审议事项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于 2018 年 7 月 6 日 再次公告告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在公司召开,距首次公告日 期不少于 15 日。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 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与会股东资格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 日 2018 年 7 月 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
-
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 14
-
人,均持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证明文件 ;
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持有或 代表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361,516,7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8927% 。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与会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提名,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王炜阳先生为公司董事。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股东 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的信息 披露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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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袁青承办律师:贾伟东承办律师:袁青----- End of picture text -----
2018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