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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T Development Co.,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8
Apr 1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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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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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下称 “ 本律师 ” )接受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 “ 公司 ” )的委托,担任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 “ 本 次股东大会 ” )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 “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下称 “ 《股东大会规则》 ”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和《中储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 “ 《公司章程》 ”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称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七届三十七次董 事会决议、七届十八次监事会决议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及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本律师还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与本次 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的陈述和说明。本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 证,即公司已向本律师提供的上述文件及做出的有关陈述和说明是真 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且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均已向 本律师披露,不存在任何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 事实并基于本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并普遍 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一并向 公众披露。本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召开七届三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决定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7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审议事项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再次公告告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召开,距上述公告日期不少 于 20 日。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 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与会股东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4 月 16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14 人,均持 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证明文件。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持有或代 表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312,245,3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199,801,033 股的 59.65 % 。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与会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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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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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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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事会 2017 年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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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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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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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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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 2017 年度审计费用支付标准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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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履行部分承诺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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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公司与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
议案;
10 、关于为中储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在农业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 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11 、关于为中储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在民生银行办理的综合授信额 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鉴于上述第 8 项议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物资储运集团有限 - 公司作为承诺相关方,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 行》的有关规定,关联股东中国物资储运集团有限公司和韩铁林先生、 董旭先生声明并回避了表决。
鉴于上述第 9 项议案涉及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国诚通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关联股东中国物资储运集团有限公司和韩铁林先生、董旭先生声明并 回避了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股东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的信息披露事项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