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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T Development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Feb 1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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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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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12 中储债 债券代码:122176.SH

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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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

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 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行为准则》)、《中储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 “债券受托管理协 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中信建投证 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 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 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信建投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中信建投证券不承担任何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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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一、 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60号文核准,发行人获准在中国境内向社会 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公司债券。2012年8月13日,2012年中储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完成发行,最终发行规模为16亿 元,发行票面利率为5.00%,债券期限为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 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 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2017年8月13日,发行人行使 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行权后的票面利率为5.30%。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债 券尚在存续期内。

二、 重大事项

近日,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收到中华人 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 430 号《民事判决书》,就中国铁路 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诉天津南仓分公司(以下简称“南 仓分公司”)及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该法院已判决,现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2 年 6 月,南仓分公司分别与中铁公司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与唐山双瑞 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瑞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上述三方打尺确重的 - 货物 焦炭存放在双瑞公司租赁的场地内。

2013 年 9 月,中铁公司指定提货人提货 3,596.42 吨。

后来,南仓分公司发现库内存在货物不足及质量瑕疵,为保护仓储现场,南 仓分公司暂时停止中铁公司指定的提货人提货。为此,中铁公司特向天津市高级 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中储股份天津南仓分公司及中储股份立即返还中铁公司仓储焦 炭 32,934.89 吨或给付同等货值金额人民币 55,989,313 元。

2、诉讼费用由中储股份天津南仓分公司及中储股份负担。

(二)一审判决[(2014)津高民二初字第 0010 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相关条 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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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被告中储股份天津南仓分公司、中储股份返还原 告中铁公司二级焦炭 26,156 吨,货物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储股份天津南仓分公司、 中储股份按每吨人民币 1,360 元的价格赔偿中铁公司的损失。

2、驳回原告中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二审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裁定如 下:

1、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二初字第 0010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中铁公司和南仓分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361,747 元,分别予 以退还。

(四)发回重审后一审判决[(2016)津民初 5 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相关条款的 规定,判决如下:

1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储股份返还原告中铁公司二级焦炭 26,159.86 吨,不能返还部分按每吨 1,360 元的价格承担赔偿责任; 2、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储股份就差额部分 6,775.03 吨按每吨 1,360 元的价格向原告中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中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关情况,公司已及时进行了披露。详情请查阅 2014 年 2 月 18 日、2014 年 11 月 22 日、2015 年 8 月 1 日、2016 年 12 月 24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五)发回重审后终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规

定,判决如下:

1、维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初 5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

项;

  • 2、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初 5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三、 上述事项对发行人经营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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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以前年度已计提预计负债 4,479 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 高法民终 430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 2017 年度将冲回预计负债约 1,800 万元, 相应增加营业外收入约 1,800 万元。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良好,公司盈利能力良好。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 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 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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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 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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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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