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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T Development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7
May 1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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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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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债券是指适用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公司通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30 日内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 人或监管人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募集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 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在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使用募集资金申请。
第九条 公司应该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向和投 资金额安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 需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公司应及时履行法定程序并公告。
第十条 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以其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的,可在募 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确 保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证监会核准或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市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章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 金的支出情况。
第十四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定期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核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