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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T Development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Nov 1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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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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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下称 “ 本律师 ” )接受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 “ 公司 ” )的委托,担任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 “ 本次股 东大会 ” )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 《公 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下称 “ 《股东大会规则》 ” )和《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 “ 《公司章程》 ”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 称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七届十八次董事会决 议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及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本律师还 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的陈述和说明。 本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律师提供的上述文件及作出 的有关陈述和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且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文件和事实均已向本律师披露,不存在任何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 并基于本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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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一并向公众披 露。本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七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决定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9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审议事项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于 2016 年 11 月 12 日再次公告告 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在公司召开,距首次公告日期不 少于 15 日。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与会股东资格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11 月 1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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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

  • 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 20 人,

  • 均持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证明文件 ;

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持有或代表 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304,053,8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2805 % 。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与会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以记名投票 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下列议案:

1 、关于为中储南京物流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 供担保的议案;

2 、关于为中储南京物流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额 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 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股东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的信息披露事项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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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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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袁青 承办律师:贾伟东

承办律师:艾芃

201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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