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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T Development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Mar 2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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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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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全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受保荐公司证券代码: 600787
证券简称: 中储股份
具体负责的保荐代表人: 于春宇
具体负责的保荐代表人: 苏 欣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2日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储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273号)核准,中储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股份”或“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39,972,649股新股。本次发行对象为CLH12(HK)Limited,发行价格为5.86元/ 股。根据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CHW津验字[2015] 第0090号”《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11月27日,公司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1,992,239,723.14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1,026,787.98元,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71,212,935.16元。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储 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中储股份 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就2015年度民生证券对中储股份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 下:

一、民生证券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一、民生证券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民生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
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1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民生证券已与中储股份签订《关于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之持续督导协议书》,上述协
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民生证券与中储股份保持密切的日
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
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有
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2015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无违法
违规情况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15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
当事人无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做出的各项承诺
2015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无违法
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
的情况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民生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民生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
制制度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
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民生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2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015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
该等事项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2015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
该等事项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2015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
该等事项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
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2015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
该等事项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民生证券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
作要求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
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中储股份2015年营业利润同比下降
111.90%,民生证券就该情况对中储
股份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出具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储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营业利润
大幅下降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已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
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
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3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民生证券对中储股份 2015 年持续督导期 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 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经核查,民生证券认为,中储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 2015 年持续督导期间,中储股份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