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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T Development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Jan 1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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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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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下称“本律师”)接受中储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中储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七届六次董事会 决议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及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本 律师还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的 陈述和说明。本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律师提供 的上述文件及作出的有关陈述和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且 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均已向本律师披露,不存在任何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 事实并基于本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并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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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一并向 公众披露。本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15 年12 月31 日召开七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决定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2016 年1 月4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审议事项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于2016 年1 月15 日 再次公告告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 年1 月19 日在公司召开,距首次公告日期 不少于15 日。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与会股东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 日2016 年1 月1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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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17 人,均持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证明文件;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持有或 代表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302,981,3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23%。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与会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 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提名,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莫志明先生和卫光先生为公司董 事。

根据公司股东 CLH 12(HK) Limited 的提名,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中浪先生 为公司独立董事。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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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股东 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的信息 披露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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