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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T Development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r 1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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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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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0月12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2273号)核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股份”或“公 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39,972,649股新股。本次发行对象为CLH12(HK) Limited,发行价格为5.86元/股。根据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CHW津验字[2015]第0090号”《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11月27日, 公司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992,239,723.14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21,026,787.9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71,212,935.16元。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储 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 对中储股份进行了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 期限已满,民生证券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 公司中文名称 |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 公司英文名称 | CMST Development Co., Ltd. |
| 法定代表人 | 韩铁林 |
| 注册资本 | 219,980.1033万人民币 |
| 成立日期 | 1997年1月8日 |
| 股票上市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股票简称 | 中储股份 |
| 股票代码 | 600787 |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开发大厦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6区18号楼 |
|---|---|
| 邮政编码 | 100070 |
| 电话号码 | 010-83673502 |
| 传真号码 | 010-83673502 |
| 公司网址 | www.cmstd.com.cn |
| 电子邮箱 | [email protected] |
| 经营范围 | 商品储存、加工、维修、包装、代展、检验;库场设备租赁; 商品物资批发、零售;汽车(含小轿车)及配件销售;起重运 输设备制造、维修;物资配送;货运代理;报关业务;物业管 理;电机及电器修理;包装机械、电子产品、自动化控制系统 和相关产品(含配件)的设计、生产、销售;上述范围的技术 咨询、服务;组织完成涉及我国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的国际 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货物装卸、搬倒业务;冶金炉料、矿产 品批发兼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 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橡胶批发;国 际货运代理;集装箱吊装、验货拆箱、装箱、拼箱;网上销售 钢材;动产监管;纸品、纸浆、木浆的销售;化肥、有机肥、 生物肥、复合肥、苜蓿草(饲料)的销售(危险品除外);化 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食用农产品:大麦的销售; 木材的销售;集装箱维修;限分支机构经营:成品油、棉花、 化工产品储存、销售;市场经营及管理服务;普通货运、货物 专用运输(集装箱);煤炭批发;焦炭批发;自有房屋租赁; 限分支机构经营:粮食、食用油批发;限分支机构经营:煤炭 零售;限分支机构经营:停车服务;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 限分支机构经营:货运站(场)综合服务;重油、渣油、预包 装食品的销售;乳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 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 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中储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 导计划及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 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 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 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民生证券对中储股份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中储股份积极配合民生证券 的持续督导工作并提供了便利条件,包括现场核查、按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 资料、接受访谈沟通等。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中储股份聘请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参 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参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上述证券服务机 构均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保荐工 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参与相关问题的讨论、协商 并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中储股份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中储股份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 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