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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T Development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Dec 1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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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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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5-099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273 号)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39,972,649 股新股。本次发行对象为CLH 12(HK)Limited,系Global Logistic Properties Limited(普洛斯)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而指定的项目公司,发行价格为5.86 元/ 股。

2015 年12 月3 日,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CHW 津验字[2015]第0090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5 年11 月27 日,公司共 募集资金人民币1,992,239,723.14 元, 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21,026,787.98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71,212,935.16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281779736588。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201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民 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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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81779736588,截至2015 年12 月2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972,317,325.91 元, 其中包括会计师费用250,000.00 元、律师费用200,000.00 元、发行登记和信息披 露及其他费用654,390.75 元,扣除上述费用后净额为1,971,212,935.16 元,该资 金仅可用于甲方中储辽宁物流产业园项目(一期二阶段)、中储股份上海临港物流 园区奉贤分区物流基地二期(A0402)项目、中储恒科物联网系统有限公司称重物联 网产业园项目、中储西部国际钢铁物流基地项目、中储电子商务及物流信息化建设 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经履行法定程序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还可用于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等。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 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 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春宇、苏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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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12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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