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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T Development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Apr 27, 2018

57006_rns_2018-04-27_5504f2f5-16c9-4869-93c3-4cc3df211851.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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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017 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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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中国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开发大厦)

债券受托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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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零一八年四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 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行为准则》)、《中储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 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 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中信建投证 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提供的资料或 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信建投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 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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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受托管理的债券概况 ............................................................................................................... 3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 3 三、发行人 2017 年度经营和财务状况 ......................................................................................... 4 四、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 11 五、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 11 六、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 13 七、本期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 14 八、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 15 九、负责处理与本期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 ................................................................. 15 十、发行人出现重大事项的情况 ................................................................................................. 15

2

一、受托管理的债券概况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由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受托管理人的债券为12 中储债,本期债券具体情况见下表:

受托管理债券概况

受托管理债券概况
债券简称及代码 12中储债,122176.SH
债券名称 2012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核准文件和核准规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760号文件核准公开发行,
核准规模为债券面值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
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的期限为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规模 16亿元人民币
债券利率 2012年8月13日,本期债券完成发行,最终发行规模为16亿元,
发行票面利率为5.00%;2017年8月13日,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
率选择权,行权后的票面利率为5.30%
计息方式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还本付息方式 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
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
售部分债券的利息和本金于本期债券续存期限的第5个付息日一起
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支付日起
不另计利息
付息日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自2013年起每年的8月13日为上一个计
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
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担保方式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发行时信用级别 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
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跟踪评级情况 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受托管理人依据《管理办法》、《执业行为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以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持续跟踪发 行人的资信状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情况、外部增信机制及

3

偿债保障措施实施情况等,并督促发行人履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 议中所约定的义务,积极行使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发行人 2017 年度经营和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MST Development Co., Ltd.

法定代表人:韩铁林

注册地址:中国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开发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6区18号楼 邮政编码:100070 设立日期:1997年1月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199,801,033元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储股份 股票代码:600787 电话号码:010-83673502 传真号码:010-83673332 互联网网址:www.cmstd.com.cn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经营范围:商品储存、加工、维修、包装、代展、检验;库场设备租赁;商 品物资批发、零售;汽车(含小轿车)及配件销售;起重运输设备制造、维修; 物资配送;货运代理;报关业务;物业管理;电机及电器修理;包装机械、电子 产品、自动化控制系统和相关产品(含配件)的设计、生产、销售;上述范围的 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完成涉及我国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 运业务;货物装卸、搬倒业务;冶金炉料、矿产品批发兼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 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橡 胶批发;国际货运代理;集装箱吊装、验货拆箱、装箱、拼箱;网上销售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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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监管;纸品、纸浆、木浆的销售;化肥、有机肥、生物肥、复合肥、苜蓿草 (饲料)的销售(危险品除外);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食用农产 品:大麦的销售;木材的销售;集装箱维修;限分支机构经营:成品油、棉花、 化工产品储存、销售;市场经营及管理服务;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煤炭批发;焦炭批发;自有房屋租赁;限分支机构经营:粮食、食用油批发;限 分支机构经营:煤炭零售;限分支机构经营:停车服务;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 鲜);限分支机构经营:货运站(场)综合服务;重油、渣油、预包装食品的销 售;乳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 2017 年度经营情况

2017年,物流运行呈现了稳中趋好的发展势头,在物流需求增长平稳,物流 市场规模继续扩大,物流服务价格回升的同时,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步推进, 物流需求结构呈现积极变化。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 化国家新征程。发行人深入学习十九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十三五”战略,深 化体制机制改革,夯实基础管理,优化资产布局,清晰业务思路,梳理线条,串 联网点,盈利能力提升,利润总额创下历史新高。

1、战略制定并执行

发行人经过多次研讨,《中储“十三五”战略规划》最终形成。发行人采取 多种形式对战略规划进行宣贯,对业务发展思路进行细化、体制机制进行梳理, 与京东物流等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战略执行取得了初步效果。

2、大力发展供应链物流

2017年,面对国内外依旧复杂的经济环境以及我国物流运行压力犹存的情况, 公司实现利润总额(合并)180,186.8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9.29%;净利润(合 并)134,259.4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2.97%。由于中储智慧物流业务快速发展 以及供应链业务规模扩大,发行人完成营业总收入2,561,955.37万元,比上年同 期增长67.53%;发生营业成本2,506,528.2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2.49%。

鉴于严峻的外部环境,和自身优势与不足,在“十三五”期间,处于战略调 整期和机遇期的中储股份,将秉持“中国放心库”的诚信理念,以改革创新为动 力,着力完善仓储网络服务平台,大力拓展大宗商品供应链业务,积极培育物流 +互联网的特色业务。2017年,发行人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550,982.08万元,同比

5

增长67.22%。其中,仓储业务收入69,546.53万元,同比增长3.84%;进出库收入 69,805.80万元,同比增长19.56%;配送运输业务收597,878.00万元,同比增长 242.32% ;集装箱业务收入 7,766.61 万元,同比增长 3.19% ;现货市场收入 18,730.39万元,同比下降3.01 %;金融物流收入1,097.81万元,同比下降31.92%, 商品流通业务收入1,733,389.94万元,同比增长51.68%。

3、智慧物流开疆扩土再上台阶

中储智运以无车承运试点为契机,进一步明确市场定位和战略布局,全年新 增客户1,505家,新增代理142家,目前已拥有高级承运会员157,491个,活跃承运 人占比73.19%;完成交易单数961,299笔,总成交吨位7,156.49万吨,成交额65.61 亿元,较上年增长214.68%;平台承运人由指定向非指定转化,自由匹配率已达 43%。中储智运在交通部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监测中,无车承运货运量、运力整 合两项排名位列第一,运单量位列第二;荣获“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技进步 一等奖”、“社会责任贡献奖”等多个奖项。

4、项目建设有序推进

石家庄中储城市广场项目自持写字楼和商场完成招商工作;发行人与中国电 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开发的南京中储电建项目 已销售2栋住宅,销售面积约3.83万平方米;西部国际钢铁物流基地、中储辽宁 物流产业园一期二阶段、天津中储陆通期货交割分拣加工中心、中储恒科物联网 系统有限公司称重物联网产业园等在建物流基地建设有序推进,上海临港奉贤二 期、天津中储陆港现代物流配送中心等物流基地已具备投产条件;完成铁西分公 司不动产交储和郑州物流中心不动产继续交储。

5、与第二大股东的战略合作

发行人与第二大股东普洛斯按照《战略合作协议》的约定,持续在仓储物流 业务开拓、薪酬体系优化等方面开展合作、沟通。公司与普洛斯成立合资公司事 宜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目前已完成商务部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正积极办 理设立合资公司相关的工商注册及商委备案手续。合资公司将投资与管理新的物 流基地项目,发挥双方优势、统筹规划彼此的业务协同,努力推动中储股份的发 展壮大。

6、国内外资源整合深入

6

发行人依托国内外两张网络,寻找市场空白点,开展一体化营销,开发出多 种业务模式,帮助国外企业参与上海期货交易所市场、中国企业参与伦敦金属交 易所市场,凸显出中储独特能力,深化了中储与HB的融合。发行人与伦敦金属 交易所就LMEshield项目全球合作的后续工作达成一致;对泰国、印尼、马来西 亚等“一带一路”沿线地区,进行初步调研;通过参加一系列国际交流活动,推介 LMEShield系统,提高了中储国际知名度。完成Impala上海洋山保税仓库项目收 购,填补发行人在上海自贸区内有色金属保税仓储设施的库容缺口,增强了业务 覆盖能力。

7、信息化效果初显

发行人实施了“钢超市”一期项目、西安新基地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一期项目, 快消品仓储管理系统作为柳辛庄信息化示范基地一期成果已推广至系统内10家 单位,上海仓储软件升级项目已完成招标;对仓储、贸易、投资等管理系统进行 升级改造,自主研发了中储资源能力展示平台。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将信息化 管理工作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并建立信息化评价体系;加强对物流园区物联 网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形成相关规范标准。

8、基础管理不断增强

发行人加强“中国放心库”建设力度,以5S、6S等标准丰富“中国放心库” 内涵,通过制度建设、完善内控体系以及理货员等级评定等措施,加强风险防范, 提高技术水平,改进业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践行承诺口号;在试点基础上, 修订《财务经理委派制度》,全面推行财务经理委派制;按照“组线条”的思路, 成立铝事业部及铝事业部新疆办事处;发行人完成系统人岗匹配评估咨询项目, 建立了各岗位序列的能力模型和人岗匹配评估模型;秉承专项培训围绕业务转型, 促进企业发展的理念,继续加大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力度,加强重点岗位技能培 训,创建了中储网络大学,举办了第二期营销培训班;制订并下发《风险事故责 任认定管理办法》、《进口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管理规定》、《仓储业务PDA操作流程》, 规范业务管理,细化风控措施;不断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及专项审计力度;持续深 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

(三)发行人 2017 年度财务状况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7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本期期末数 本期期末
数占总资
产的比例
%
上期期末数 上期期末
数占总资
产的比例
%
本期期末
金额较上
期期末变
动比例
%
情况说明
货币资金 211,698.94 11.31 177,813.10 9.01 19.06 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收
回经营款项较多
应收票据 16,329.49 0.87 9,271.87 0.47 76.12 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供
应链业务规模扩大所致
预付款项 59,940.79 3.20 89,461.21 4.53 -33.00 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加
大风险管控,严控预付
款项
其他应收款 318,523.48 17.01 215,370.11 10.91 47.90 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对
关联方的暂借款增多
存货 106,693.52 5.70 643,276.90 32.59 -83.41 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以
两家从事房地产业务的
子公司100%股权置换
诚通地产部分股权所致
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
17,473.55 0.93 9,802.61 0.50 78.25 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对
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增资所致
长期股权投资 261,280.28 13.96 25,021.25 1.27 944.23 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以
两家子公司100%股权
置换诚通地产部分股权
所致
投资性房地产 47,956.98 2.56 34,192.13 1.73 40.26 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子
公司开发的房屋建筑物
持有意图规划的改变
固定资产 249,609.70 13.33 195,219.39 9.89 27.86 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在
建工程转入的固定资产
较多
短期借款 56,786.56 3.03 146,799.33 7.44 -61.32 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归
还了银行借款
应付账款 33,453.91 1.79 64,997.01 3.29 -48.53 主要原因是归还了部分
到期的应付款项所致
其他应付款 69,853.25 3.73 43,665.74 2.21 59.97 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应
付长期资产款、代收
(扣)代付款增加
一年内到期的
非流动负债
7,848.44 0.42 100,000.00 5.07 -92.15 主要是本报告期归还到
期债券所致
其他流动负债 0.00 0.00 50,000.00 2.53 -100.00 主要是本报告期归还到
期债券所致

8

递延所得税负
35,566.99 1.90 1,477.14 0.07 2,307.82 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以
两家子公司100%股权
置换诚通地产部分股权
所致
盈余公积 168,472.77 9.00 116,849.20 5.92 44.18 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净
利润增加,按比例提取的
公积金增加所致
未分配利润 315,981.19 16.88 241,526.01 12.24 30.83 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净
利润增加所致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科目 本期数 上年同期数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2,560,324.98
1,528,096.44
67.55
营业成本 2,506,528.25
1,453,111.35
72.49
销售费用 23,322.35
14,610.91
59.62
管理费用 53,822.97
43,614.99
23.40
财务费用 13,749.07
6,986.21
96.80
营业利润 188,174.85
94,264.39
99.62
利润总额 180,186.86
106,437.61
69.29
净利润 134,259.42
77,620.03
72.9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33,778.06
76,744.50
74.32

本报告期,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较多,主要原因是中储智慧物流业务快 速发展以及供应链业务规模扩大。

本报告期,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增长较多,主要原因是中储智慧物流业务快 速发展以及供应链业务规模扩大。

本报告期,销售费用较去年同期增长较多,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业务规模扩 大带来的费用增长。

本报告期,财务费用较去年同期增长较多,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符合资本化 条件的利息支出减少。

本报告期,营业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较多,主要原因是投资收益大幅增加。 本报告期利润总额 180,186.86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较多。其中因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取得投资收益 145,888.57 万元,因土地拆迁,获得政府拆迁补偿收益 30,992.29 万元。

本报告期,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较多,主要原因是投资收益大幅增加。

9

本报告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较多,主要原因是投 资收益大幅增加。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本年发生额 上年发生额 增长额 增长率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
的现金
2,883,512.50 1,754,289.75 1,129,222.75 64.37%
收到的税费返还 37,821.48 8,824.81 28,996.67 328.58%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
的现金
250,008.46 221,459.51 28,548.95 12.89%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
的现金
2,307,621.35 2,064,090.26 243,531.09 11.80%
支付的各项税费 121,588.59 61,645.71 59,942.88 97.2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04,555.94 -390,313.33 894,869.27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36,122.26 802.81 35,319.45 4,399.49%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83,450.17 60,945.51 22,504.66 36.93%
投资支付的现金 19,171.70 5,400.00 13,771.70 255.03%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
的现金
142,873.50 142,873.50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256,881.90 83,156.98 173,724.92 208.9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12,624.37 -74,651.25 -137,973.12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408,728.52 632,709.88 -223,981.36 -35.40%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200,000.00 -200,000.00 -100.0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65,370.93 246,519.15 -511,890.08 -207.65%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本年金额较上年金额增长 64.37%,其主

要原因是本报告期供应链业务规模扩大。

收到的税费返还:本年金额较上年金额增长 328.58%,其主要原因是本报告 期中储智运收到税收返还增多。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本年金额较上年金额增长 4,399.49%,其主要原因是 本报告期收回联营企业投资等资金。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本年金额较上年金额 增长 36.43%,其主要原因为本报告期购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较多。

10

投资支付的现金:本年金额较上年金额增长 36.43%,其主要原因为本报告 期对诚通财务公司增资以及收购安伯莱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股权。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年金额较去年同期增多,其主要原因是 本报告期处置子公司中储房地产、恒丰置业、恒盛置业。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本年金额较上年同期下降 35.40%,其主要原因是本 报告期银行短期借款减少。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本年金额较上年同期下降 100%,其主要原因是去年 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报告期未发行。

四、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不涉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不涉及。

五、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一)内外部增信机制及变动情况

“12 中储债”由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集团”)提 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担保人情况

诚通集团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大型中央企业集团,主营 业务为资产经营管理、现代物流、综合贸易以及造纸等。2017 年度,担保人信 用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担保函主要内容

本期债券为被担保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6 亿元,期限为 7 年。担

11

保人承担保证的方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内外部增信机制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偿债保障措施及变动情况

1、专门部门负责偿付工作

发行人指定证券部牵头负责协调本期债券的偿付工作,并协调公司其他相关 部门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落实安排本期债券本息的偿付资金,保证本息的如期偿 付,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2、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规定与债券受托管理人为本期债 券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 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为保障本期公司债券本息及时足额偿付做出了 合理的制度安排。

3、充分发挥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作用

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与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订立了《受托管理协议》。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 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4、严格信息披露

发行人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按《受托管理协议》及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使公司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 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5、发行人承诺

根据发行人于2012 年 3 月 2 日召开的五届三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及于2012 年3月19日召开的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 行的有关决议,当发行人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 债券本息时,发行人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12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报告期内,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化。

六、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一)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

1、偿债保障措施

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详见“五、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况”中“(二)偿债保障措施及变动情况”的描述。

2、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均严格履行以上保障措施,未发生预计不能 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等情况。

(二)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1、本息偿付安排

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 金一起支付。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利息和本 金于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 5 个付息日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 计利息,本金自本金支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自 2013 年起每年的 8 月 13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 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若投资者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8 月 1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2、报告期内本息偿付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均正常付息,不存在逾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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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期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 于2018年4月26日出具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8年跟踪评级报告》。 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评级观点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储股份”)作为国内规模 较大、业务经验丰富的仓储物流企业,在硬件体系建设、上下游资源整合、供应 链业务协同等方面具有一定竞争优势。2017年,公司大力拓展大宗商品供应链业 务,积极培育“物流+互联网”特色业务,贸易及仓储物流业务规模大幅增长, 经营活动现金流明显改善;公司债务负担有所减轻,偿债能力有所提升。联合信 用评级有限公司也关注到公司智慧物流业务尚处培育期,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大宗商品贸易价格波动风险较大、公司利润水平对非经营性损益依赖较大等因素 对其信用水平产生的不利影响。

未来,随着公司智慧物流平台运营不断成熟、与普洛斯在物流地产方面战略 合作的加深,公司核心竞争力有望保持稳定。

本期债券由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诚通集团资产和权益规模较大,其所提供的担保对本期债券信用状 况具有显著的提升作用。

综上,联合评级维持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维持“稳 定”;同时维持“12中储债”债项信用等级为“AAA”。

(二)优势

  • 1、“十三五”期间,政府积极推进相关物流产业政策落地,公司供应链物流

  • 一体化服务具有较好的政策环境。

2、公司智慧物流业务受政府支持力度较大,2017年业务规模发展较快,前 景较好。

3、公司业务规模较大,行业领先地位稳固,2017年收入和净利润规模均同 比大幅增长,货币资金充裕,经营活动现金流较上年改善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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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注

  • 1、公司智慧物流平台尚处培育期,成本投入增长较快,运输配送业务毛利

  • 率近两年持续为负。

  • 2、公司贸易业务以大宗商品为主,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存在一定的价格

  • 波动及客户违约风险。

  • 3、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利润水平对非经营性损益依赖较大。

(四)跟踪评级结果

综上,联合评级维持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维持“稳 定”;同时维持“12中储债”债项信用等级为“AAA”。

八、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2017 年度,发行人未发生须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未召开债券持有 人会议。

九、负责处理与本期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

2017 年度,发行人负责处理与本期债券相关事务专人为薛斌先生,未发生 变动。

十、发行人出现重大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出现诉讼进展披露、关联交易、计提预计负债等重大事项, 发行人发布9次关于重大事项的公告,受托管理人相应出具9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 报告。

(一)涉及诉讼的相关进展

发行人出现重大事项的情况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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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孙乔诉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发行人所属大连分公司为第三人)

  • 孙乔因合同纠纷在大连中院起诉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谷物公

  • 司”),要求大连谷物公司给付应付款项9,100万元并确认《质押反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以及对质押物优先受偿,后又向法院申请追加发行人所属大连分公司为第三人。案号为 (2015)大民一初字第00065号。

  • 大连中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判决大连谷物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孙乔借款本金 9,1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以9,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同时驳回孙乔提出的对质押物优先受偿 及其他诉讼请求。

  • (二)大连保税区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发行人及其大连分公司

  • 大连保税区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村镇银行”)因为合同纠

  • 纷向大连中院起诉发行人及其大连分公司,要求发行人及其大连分公司返还价值人民币 4,950万元的玉米。案号为(2015)大民三初字第8号。

  • 大连中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

  • 关条款的规定,判决发行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珠江村镇银行价值4,950 万元的二等东北玉米,同时驳回原告珠江村镇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发行人认为大连中院对于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三)马忠辉诉发行人及其大连分公司

  • 马忠辉因为合同纠纷向大连中院起诉发行人及其大连分公司,要求发行人及其大连

  • 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200万元及利息。案号为(2015)大民三初字第31号。

  • 大连中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

  • 关条款的规定,判决发行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马忠辉经济损失人民币 4,200万元,并自2014年5月9日起至实际赔偿上述损失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赔偿原告马忠辉利息损失,同时驳回原告马忠辉的其他 诉讼请求。

发行人认为大连中院对于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就此事项,发行人于2017年1月14日披露了《中储股份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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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于2017年1月24日出具了《关于2012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 托管理事务报告》。

发行人收到两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 书》[案号分别为(2017)辽民终167号、(2017)辽民终237号],就以下诉讼做出二审 裁定,具体如下:

一、两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一审判决情况

(一)大连保税区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发行人及发行人大连分公司

大连保税区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村镇银行”)因为合同纠 纷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起诉发行人及发行人大连分 公司,要求发行人及发行人大连分公司返还价值人民币4,950万元的玉米。

大连中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 关条款的规定,判决发行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珠江村镇银行价值4,950 万元的二等东北玉米,同时驳回原告珠江村镇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详情请查阅2015年2月7日、2017年1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马忠辉诉发行人及发行人大连分公司

马忠辉因为合同纠纷向大连中院起诉发行人及发行人大连分公司,要求发行人及大 连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200万元及利息。

大连中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 关条款的规定,判决发行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马忠辉经济损失人民币 4,200万元,并自2014年5月9日起至实际赔偿上述损失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赔偿原告马忠辉利息损失,同时驳回原告马忠辉的其他 诉讼请求。

(详情请查阅2015年1月27日、2017年1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二审裁定情况

(一)大连保税区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发行人及发行人大连分公司 辽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在未确认23,600吨二等玉米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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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径行判决“中储股份返还珠江村镇银行价值4,950万元的二等东北玉米”,缺乏事实 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裁定撤销大连中院 (2015)大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大连中院重审,并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 退回发行人大连分公司。

(二)马忠辉诉发行人及发行人大连分公司

辽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在对案涉质物是自始不存在还是监管不当导致质物 灭失的事实未予查清的情况下,判决发行人、发行人大连分公司对马忠辉的损失承担全 部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裁定撤 销大连中院(2015)大民三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大连中院重审,并裁定二审 案件受理费退回发行人大连分公司。

就此事项,发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披露了《中储股份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受托 管理人于2017年6月23日出具了《关于2012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 托管理事务报告》。

发行人大连分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民事 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9号],就发行人大连分公司诉大连新北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北良公司”)和大连松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源集团”)一案作 出再审终审判决,具体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发行人大连分公司于2008年8月与新北良公司签订《租赁与委托仓储作业协议》,约 定发行人大连分公司租用新北良公司的筒仓为监管仓,用于存放质权人民生银行的质押 物,协议中明确约定新北良公司负责监管仓库内质物的安全,否则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新 北良公司承担。2009年2月,发行人大连分公司与民生银行、松源集团签订《动产质押 监管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由于民生银行在检查中认为质物数量不足便起诉发行人大连分公 司以及发行人,要求发行人大连分公司承担赔偿等责任(该诉讼法院已判决并从发行人 及大连分公司共执行款项56,908,150.92元,该款项已在发行人以前年度损益中体现)。 而依据《租赁与委托仓储作业协议》及相关文件,新北良公司理应对此承担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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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为维护发行人及大连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大连分公司特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起 诉新北良公司和松源集团,但鉴于当时民生银行与发行人及大连分公司诉讼另案原因导 致法院中止审理本案,后来另案已判决并执行,根据另案执行等情况,发行人大连分公 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57,138,822.92元及上述款项自被法院扣划之日始至二被告实际给付原告之日止的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 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一审情况

2014年6月,发行人大连分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大民三初字第125号],判决如下:

1、被告松源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 司经济损失54,490,301.60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2、被告新北良公司对上述款项经法院强制执行不能实现部分的50%承担补充赔偿

  • 责任;

  •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二审情况

发行人大连分公司上诉后,于2014年12月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辽民二终字第00193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有关情况,公司均已及时、全面地进行了披露。详情请查阅2013年9月10日、

2014年6月10日、2014年12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

(四)再审情况

由于发行人大连分公司和新北良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特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 审理后判决如下:

  • 1、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二终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

  • 2、维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三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3、撤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三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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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

  • 4、改判新北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发行人大连分公司经济损失

  • 54,490,301.60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659,988.00元,由新北良公司负担。

就此事项,发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披露了《中储股份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受托 管理人于2017年7月24日出具了《关于2012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 托管理事务报告》。

  • 发行人收到三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出具的《民事

  • 裁定书》[案号分别为2015年三中民(商)初字第01178号、2015年三中民(商)初字第 03725号、2015年三中民(商)初字第08779号]、一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 事裁定书》[案号为(2015)朝民(商)初字第39668号]及一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 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7)辽民终314号],就以下诉讼分别做出一审和终审 裁定,五起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法院裁定情况具体如下:

  • (一)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诉发行人、发行人大连分公司及第三人大连港湾谷物

  • 有限公司[案号为2015年三中民(商)初字第01178号]

  • 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因为保管合同纠纷向北京三中院起

  • 诉发行人、发行人大连分公司及第三人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要求发行人及大连分公 司赔偿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1,039.59万元。(详情请查阅2014年 12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第三人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涉嫌重复质押以获取贷款,

  • 且质物的真实性存疑,故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条款规 定,裁定驳回中泰公司的起诉。

  • (二)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诉发行人及发行人大连分公司[案号为2015年三中民

  • (商)初字第03725号]

中泰公司因为保管合同纠纷向北京三中院起诉发行人及发行人大连分公司,要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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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人及大连分公司赔偿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857.1869万元。(详情请查 阅 2015 年 3 月 28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www.sse.com.cn )

  •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借款人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涉嫌重复质押以获取贷款,

  • 且质物的真实性存疑,故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 相关条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中泰公司的起诉。中泰公司已上诉。

  • (三)上海睿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发行人、发行人大连分公司及大连北方粮食交

  • 易市场泽达丰粮油有限公司[案号为2015年三中民(商)初字第08779号]上海睿卉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睿卉”)因为合同纠纷向北京三中院起诉发行人、发行人 大连分公司及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泽达丰粮油有限公司,要求发行人及发行人大连分 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8亿元。(详情请查阅2015年8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质物玉米是否存在这一基本事实存疑,且大连市公安局对

  • 借款人、出质人、法定代表人曲民合同诈骗已立案,故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 关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条款规定,裁定驳回上海睿卉的起诉。上海睿卉 已上诉。

  • (四)上海睿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发行人、发行人大连分公司及第三人大连中稷

  • 贸易有限公司[案号为(2015)朝民(商)初字第39668号]

  • 上海睿卉因为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起诉发行

  • 人、发行人大连分公司及第三人大连中稷贸易有限公司,要求发行人及发行人大连分公 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4,838.74万元。(详情请查阅2015年9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由于上海睿卉向朝阳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朝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法》相关条款规定,裁定准许上海睿卉撤回起诉。

  • (五)孙乔诉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发行人大连分公司为第三人)[案号为(2017)

  • 辽民终314号]

  • 孙乔因合同纠纷在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起诉大连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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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湾谷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谷物公司”),要求大连谷物公司给付应付款项9,100.00 万元并确认《质押反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以及对质押物优先受偿,后又向法院申请追 加发行人大连分公司为第三人。大连中院审理后,判决大连谷物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乔借款本金9,10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以9,100.00万元为基数,自 2013年1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同 时驳回原告孙乔提出的对质押物优先受偿及其他诉讼请求。(详情请查阅2015年8月1日、 2017年1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 站 www.sse.com.cn )原告孙乔上诉后,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辽宁省高级人 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裁定准许孙乔撤回上诉,一 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就此事项,发行人于2017年7月29日披露了《中储股份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受托 管理人于2017年8月2日出具了《关于2012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 管理事务报告》。

  • (一)被起诉的基本情况: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华夏无锡

  • 分行”)因为保管合 同纠纷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梁溪法院”)起诉中储 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无锡物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储无锡物流中心”),要求法院判令中储 无锡 物流中心承担质押监管责任,赔偿其损失。案号为(2017)苏 0213 民初 5876 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2013 年 12 月 18 日,华夏无锡分行与无锡市沪安电线电

  • 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安公司”)、中储无锡物流中心签订《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 中储无 锡物流中心作为质权人华夏无锡分行的代理人对沪安公司提供的质物在沪安公 司厂区内进行现场监管。后因沪安公司出质的质物不足,华夏无锡分行向江苏省 无锡 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沪安公司,胜诉后由于沪安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且无可 执行财产, 华夏无锡分行又以中储无锡物流中心未履行协议导致质物灭失为由, 向梁溪法院起诉 要求中储无锡物流中心承担质押监管责任,赔偿其本金 6,500 万 元及利息、承兑汇票 垫付款 4,985,521.38 元及利息、律师费损失 604,600 元、诉 讼费损失 400,240 元。 本 案是由于沪安公司采取欺诈手段及强抢质物导致质物不足。沪安公司进入 破产程序后, 华夏无锡分行已申报优先债权,经破产管理人核定金额为 7,200 万 元。剩余质物已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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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 1,050 万元的价格拍出,由于沪安公司还存在其他债权人,华夏无锡分行可行 使的质权存在不确定性。

就此事项,发行人于2017年8月26日披露了《中储股份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受托 管理人于2017年8月29日出具了《关于2012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 托管理事务报告》。

根据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梁溪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 为(2017)苏0213民初5876号],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华夏无 锡分行”)诉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物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储无锡物流中心”)保 管合同纠纷一案,该法院做出中止裁定。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华夏无锡分行因保管合同纠纷向梁溪法院起诉要求中储无锡物流中心承担质押监 管责任,赔偿其本金6,500万元及利息、承兑汇票垫付款4,985,521.38元及利息、律师费 损失604,600元、诉讼费损失400,240元。

  • 本案是由于出质人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安公司”)采取欺诈

  • 手段及强抢质物导致质物不足。沪安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华夏无锡分行已申报优先债 权,经破产管理人核定金额为7,200万元。剩余质物已被法院以1,050万元的价格拍出, 由于沪安公司还存在其他债权人,华夏无锡分行可行使的质权存在不确定性。

详情请查阅2017年8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

(二)中止裁定情况

  • 梁溪法院在审理中,因涉案标的物的质押人沪安公司已于2015年12月2日由江苏省

  • 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商破字第00024-1号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认为本案需以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破字第00024-1号案件确认的质押物数量、拍卖成交 价格、华夏无锡分行受偿金额,作为本案审理依据。现破产重整程序尚未终结。据此, 梁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就此事项,发行人于2017年9月14日披露了《中储股份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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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于2017年9月18日出具了《关于2012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 托管理事务报告》。

  •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国银”)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云南

  • 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高院”)起诉昆明安宁永昌物资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永昌物资公司”)、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储云南分公 司”)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判令永昌物资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 息、复利、律师费等,确认瑞华国银对永昌物资公司质押的钢坯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 得价款优先受偿,判令中储云南分公司、中储股份在质押物减损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为(2017)云民初72号。

  • 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以下简称“安宁支行”)与永昌物资

  • 公司签订了《商品融资合同》及《质押合同》,约定安宁支行向永昌物资公司借款本金 人民币6,7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并约定永昌物资公司提供质押担保。中储云南分公 司与安宁支行、永昌物资公司签订了《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由中储云南分公 司对质物实施监管。永昌物资公司贷款逾期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行将 该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而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 将受让的债权转让给瑞华国银。现瑞华国银就该债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永昌物 资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7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确认瑞华国银对永昌 物资公司质押的38,000吨钢坯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判令中储云南分 公司、中储股份在质押物减损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中储云南分公司表示,在其监管过程中,工行安宁支行根据库存情况多次向中储云

  • 南分公司出具增加监管点和增加质物品种及折算方式的函件,质物不仅限于原告瑞华国 银诉讼请求中的钢坯。

就此事项,发行人于2017年10月31日披露了《中储股份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受 托管理人于2017年11月1日出具了《关于2012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二)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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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出现重大事项的情况

基本情况

关联交易:

  • “ 为了充分利用实际控制人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诚 通”)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优势,进一步做大做强诚通房地产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地产”),经研究,发行人决定以认购股份的方式向中国 诚通控股53.85%的子公司-诚通地产转让所持中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储房地产”)及天津中储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恒盛”)100% 股权,转让价格合计245,896万元,诚通地产以其增发的245,000万股份(占比35%) 及896万元现金作为支付对价。

就此事项,发行人于2017年8月12日披露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公告》,受托管理人于2017年8月14日出具了《关于2012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计提预计负债: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依据(2013)辽民二初 字第22号、(2013)大民三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22号涉及金额8,000万元 及利息、122号涉及金额2,400万元及利息)下达了(2016)辽02执恢625号《执 行裁定书》、(2016)辽02执恢6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储股份大连分公 司、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泽达丰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丰”)、中储股 份14,720万元存款或查封等值其他财产。

该案件涉嫌重大合同诈骗犯罪,公安机关已对泽达丰法定代表人曲民(已被 羁押)合同诈骗案取得侦查结论,案件已经移送大连市检察院起诉。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针对上述22号调解书,大连分公司已向辽宁省人民检 察院提出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已受理;针对122号调解书,大连分公司也正 在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大连中院已冻结发行人12,000万元银行存款。虽然此案涉及刑事,发行人正 积极争取检察院抗诉,但发行人基于谨慎性原则,决定计提预计负债14,7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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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事项,发行人于2017年12月28日披露了《中储股份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 公告》,受托管理人于2017年12月29日出具了《关于2012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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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7年度受托管理事务 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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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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