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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T Development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Jul 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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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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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12 中储债 债券代码:122176.SH
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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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7 月 24 日
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 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行为准则》)、《中储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 “债券受托管理协 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 人”、“公司”或“本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 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受托管理 人”)编制。中信建投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 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 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信建投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中信建投证券不承担任何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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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一、 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60号文核准,发行人获准在中国境内向社会 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公司债券。2012年8月13日,2012年中储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完成发行,最终发行规模为16 亿元,票面利率为5.00%,债券期限为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 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 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债券 尚在存续期内。
二、 重大事项
本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事项为发行人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发行人大连分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 高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9号],就发行人大连分公司诉大连新 北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良公司”)和大连松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松源集团”)一案作出再审终审判决,具体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08年8月与新北良公司签订《租赁与委托仓储作业协 议》,约定本公司大连分公司租用新北良公司的筒仓为监管仓,用于存放质权人 民生银行的质押物,协议中明确约定新北良公司负责监管仓库内质物的安全,否 则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新北良公司承担。2009年2月,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与民生银 行、松源集团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由于民生银行在检查中认为质物数量不足便起诉本公司大 连分公司以及本公司,要求本公司大连分公司承担赔偿等责任(该诉讼法院已判 决并从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共执行款项56,908,150.92元,该款项已在公司以前年 度损益中体现)。而依据《租赁与委托仓储作业协议》及相关文件,新北良公司 理应对此承担一切责任。
因此为维护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大连分公司特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 连中院”)起诉新北良公司和松源集团,但鉴于当时民生银行与本公司及大连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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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另案原因导致法院中止审理本案,后来另案已判决并执行,根据另案执 行等情况,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 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7,138,822.92元及上述款项自被法院扣划之日始 至二被告实际给付原告之日止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 相应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一审情况
2014年6月,本公司大连分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09)大民三初字第125号],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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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松源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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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分公司经济损失54,490,301.60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 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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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新北良公司对上述款项经法院强制执行不能实现部分的50%承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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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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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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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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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上诉后,于2014年12月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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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2014)辽民二终字第00193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以上有关情况,公司均已及时、全面地进行了披露。详情请查阅201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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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2014年6月10日、2014年12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四)再审情况
由于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和新北良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特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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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二终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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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三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第
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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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撤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三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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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第二项;
- 4、改判新北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本公司大连分公司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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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54,490,301.60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659,988.00元,由新北良公司负担。
三、 上述事项对发行人经营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由于前次诉讼,法院已从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共执行款 项56,908,150.92元,公司已作相应财务处理,该款项已在公司以前年度损益中体 现。本次诉讼判决有效执行后,将增加相应收入。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良好,公司盈利能力良好。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 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 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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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 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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