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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T Development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May 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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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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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 12 中储债 债券代码: 122176.SH

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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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 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行为准则》)、《中储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 “债券受托管理协 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中信建投证 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或“公司”)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 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 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信建投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中信建投证券不承担任何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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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一、 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60号文核准,发行人获准在中国境内向社会 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公司债券。2012年8月13日,2012年中储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完成发行,最终发行规模为16亿 元,票面利率为5.00%,债券期限为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 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截止本报告出具日,上述债券尚 在存续期内。

二、 重大事项

本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事项为发行人2016年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一)公司与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案件

2012年11月,厦门象屿公司以北京中储物流拒不向其交付钢材为由起诉北京 中储物流及本公司,要求判令北京中储物流与本公司立即向厦门象屿公司交付钢 材34,152.166吨,若交付不能,则判令北京中储物流与本公司赔偿货物价款损失 人民币144,727,971.36 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厦门象屿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已经查封了 34,152.166吨钢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中储物流应于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向厦门象屿公司交付钢材34,152.166吨,若交付不能,北京中储物流应赔 偿厦门象屿公司货物价款损失144,727,971.36元,并判决本公司对北京中储物流 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如下:维持北京中储物流应于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向厦门象屿公司交付钢材34,152.166吨的判决;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北京中储物流上述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撤销“若交付不能,北京中储物流 应赔偿厦门象屿公司货物价款损失144,727,971.36元”部分;驳回厦门象屿公司 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查明事实并认定“本案所涉钢材全部存储在合同约 定地点,且已被原审法院查封,因此就本案来讲北京中储不存在交付不能的情形”、 “虽然案涉钢材存在被其他法院查封的情况,但本案查封属首封,其他法院为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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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查封,因此原审法院判决交付钢材是可行的”。根据上述认定,发行人董事会 认为本次判决应对公司2015年度利润没有影响。

目前,厦门象屿公司已执行约3万多吨。

(二)公司与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

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向天 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发行人天津南仓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仓分公司”)及发 行人,要求南仓分公司及发行人立即返还中铁公司仓储焦炭 32,934.89 吨或给付 同等货值金额人民币5,598.93万元。

由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特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发 回重审。2016年12月,发回重审一审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储股 份返还原告中铁公司二级焦炭26,159.86吨,不能返还部分按每吨1,360元的价格 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储股份就差额部分6,775.03吨按每吨 1,360元的价格向原告中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中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发行人认为,本案所涉焦炭系中铁公司与案外人进行假买卖真融资的“托盘 业务”所涉货物,存在以少充多、以假充真的客观情况,涉嫌合同诈骗等经济犯 罪。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发行人已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 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处理,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目前,正在审理中。(公司于以 前年度已计提预计负债4,000万元,2016年度计提预计负债479万元)

截止本临时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良好,公司盈利能力良好。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后续将密切关注中储股份 对本次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 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 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 责。

三、 上述事项对发行人经营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上述案件一已终审判决,对公司2015年度利润没有影响; 案件二尚未终审判决,在终审判决之前暂无法判断对本期债券的偿付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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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 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 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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