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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T Development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Jan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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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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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12 中储债 债券代码:122176.SH

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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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4

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储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以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 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建投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中信建投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 来源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 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 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信建投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中信建投证券不承担任何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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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一、 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60号文核准,发行人获准在中国境内向社会 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公司债券。2012年8月13日,2012年中储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完成发行,最终发行规模为16亿 元,票面利率为5.00%,债券期限为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 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截止本报告出具日,上述债券尚 在存续期内。

二、 重大事项

本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事项为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发行人收到三份辽 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就以 下诉讼做出一审判决,具体如下: (一)孙乔诉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发行人所属大连分公司为第三人)

孙乔因合同纠纷在大连中院起诉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谷 物公司”),要求大连谷物公司给付应付款项9,100万元并确认《质押反担保合同》 合法有效,以及对质押物优先受偿,后又向法院申请追加发行人所属大连分公司 为第三人。案号为(2015)大民一初字第00065号。

大连中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判决大连谷物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 还孙乔借款本金9,1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以9,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4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同时驳 回孙乔提出的对质押物优先受偿及其他诉讼请求。

(二)大连保税区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发行人及其大连分公司

大连保税区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村镇银行”)因为合 同纠纷向大连中院起诉发行人及其大连分公司,要求发行人及其大连分公司返还 价值人民币4,950万元的玉米。案号为(2015)大民三初字第8号。

大连中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决发行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珠江村镇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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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价值4,950元的二等东北玉米,同时驳回原告珠江村镇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发行人认为大连中院对于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三)马忠辉诉发行人及其大连分公司

马忠辉因为合同纠纷向大连中院起诉发行人及其大连分公司,要求发行人及 其大连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200万元及利息。案号为(2015)大民三初字第 31号。

大连中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决发行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马忠辉经济 损失人民币4,200万元,并自2014年5月9日起至实际赔偿上述损失之日止,按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赔偿原告马忠辉利息损失,同 时驳回原告马忠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发行人认为大连中院对于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三、 上述事项对发行人经营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上述诉讼程序尚未终审判决。上述事项在终审判决之前 暂无法判断对本期债券的偿付产生的影响。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 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 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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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2012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 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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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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