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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T Development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7

Apr 1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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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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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下称 “ 本律师 ” )接受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 “ 公司 ” )的委托,担任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 “ 本次 股东大会 ” )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2014 年修订)》(下称 “ 《股东大会规则》 ” )和《中储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 《公司章程》 ”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称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七届二十五次董 事会决议、七届十二次监事会决议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及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本律师还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与本次 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的陈述和说明。本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 证,即公司已向本律师提供的上述文件及作出的有关陈述和说明是真 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且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均已向 本律师披露,不存在任何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 事实并基于本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并普遍 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一并向

公众披露。本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召开七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决定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8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审议事项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于 2017 年 4 月 7 日 再次公告告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召开,距上述公告日期不少 于 20 日。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与会股东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4 月 6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15 人,均持

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证明文件。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持有和代 表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303,665,0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2629% 。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与会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事项:

  • 1 、董事会报告;

  • 2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3 、监事会 2016 年工作报告;

  • 4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

  • 5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6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7 、关于 2016 年度审计费用支付标准的议案;

  • 8 、关于终止部分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

  •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9 、关于为南京电建中储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杨征宇先生为独立董事。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股东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的信息披露事项均 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