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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T Development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5
Apr 1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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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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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下称“本律师”)接受中储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中储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中储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六届二十九次和 三十次董事会决议、六届十一次监事会决议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及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 议。本律师还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 行的陈述和说明。本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律师 提供的上述文件及作出的有关陈述和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 的,且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均已向本律师披露,不存在 任何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 事实并基于本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并普遍 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一并向 公众披露。本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15 年3 月19 日召开六届二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决定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2015 年3 月21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审议事项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于2015 年4 月10 日 再次公告告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 年4 月16 日召开,距上述公告日期不少于 20 日。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临时提案
2015 年4 月2 日,公司六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 私募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和《关于同意公司所 属南仓分公司所拥有部分土地拆迁整理及获取补偿的议案》;同日,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持股51.33%)将上述两个议案作 为临时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2015 年4 月3 日将《关于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在《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告知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出、披露和付 诸表决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和《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与会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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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 日2015 年4 月8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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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66
人,均持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证明文件;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持有或 代表的公司股份数额为955,038,3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859,828,384 股的51.35%。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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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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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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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事会2014 年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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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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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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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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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2014 年度审计费用支付标准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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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续聘201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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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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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修订《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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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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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发行私募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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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同意公司所属南仓分公司所拥有部分土地拆迁整理及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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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补偿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股东 资格、临时提案的提出和表决、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前的信息披露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