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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q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Dec 3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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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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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在委员 会成员中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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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 的人员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提名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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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以召开会议的方式议事。由提名委员会召 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二条 定期会议应于召开前三日应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 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应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 免前述通知期。
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电话、传真、署名短信息、电子 邮件、信函或者专人通知。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拟提交该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四)会议通知发出时间等。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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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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