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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q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Jul 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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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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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我们作为重庆建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经审议公司公开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 转债”)相关事项,我们认为:

(一)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 股可转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A 股可转债的 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公开发行A 股可转债的定价方式和原则公平、公允,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

(三)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方案编制合理,切实可行,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 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的战略发展方 向,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以及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 利益。

(四)公司公开发行A 股可转债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公司编制的可转债可行性分析报告对项目的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市场前景均作出了充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

对公司本次可转债进行全面的了解,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前 景良好,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经营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符合维护 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六)公司编制的《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 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 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针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可能对即期回报产生的摊薄风 险,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 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股东 收益及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 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A 股可转债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审议和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发行方案尚需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同意、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 于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 核准。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公开发行A 股可转债相关事宜,并同 意将本次公开发行A 股可转债相关事项待取得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部门的批准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经审议《关于公司对2015 年度已披露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 整的议案》,我们认为:

本次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及会计政策变更对前期财务报表 进行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的相关规 定,公司按规定对2015 年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是对公司实际经营状 况的客观反映,使公司的会计核算更符合有关规定,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了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没 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前期财务 报表进行调整的事项。

三、经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 为: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的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经审议《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18 年度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我们认为:

鉴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经财政部、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具 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 审计工作的需要,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 年度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 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参会独立董事签字:

陈箭宇:

张永水:

童文光: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