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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ChuRinga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Oct 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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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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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 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 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高管人 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 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管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 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 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 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 (二)研究董事及高管人员考核的标准;

  •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 绩效考评;

  •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及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员的 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负责做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管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 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管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 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管 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管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召集人 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遇特殊情况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它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重新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