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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ChuRinga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Oct 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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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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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 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 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 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 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 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3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 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 4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

  •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5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

  • 不良影响的;

  • 6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 的;

    • 7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 1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 因素所致的;

    • 2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 4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 1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2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3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4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 1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 2 、通报批评;

  • 3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 4 、赔偿损失;

  • 5 、解除劳动合同;

  • 6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分公司负 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 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 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抵触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