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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ChuRinga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Oct 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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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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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 公司 ” )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 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 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 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 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被问 责人)。
第五条 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1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
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
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
5、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小组,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 任委员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委员由副总经理、独立董事、职工监 事组成。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小组举报被问责 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小组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 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工作,对 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 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出现第九条问责的范围事 项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1 、董事、监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 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高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
2、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 -
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3 、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 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4 、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目标 的(遇重大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5 、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 50 万元以上重 大经济损失;重要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 50 万元以上重大 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
6、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 -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7 、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所 等监管机构处罚或形象受损的;
8 、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 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9 、违反法规、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管理制度等规定,违规买卖本 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的;
10 、弄虚作假或虚假、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11 、因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12 、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
庇、袒护、纵容的;
13 、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 20 万元以上 损失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造成 20 万元以 上财产重大损失的,或影响员工人身安全的;
-
14、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人员履职行为规范相关规定的;
15 、依照公司章程或其他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四章 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种类:
-
1、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
2、通报批评; -
3、留用察看; -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 、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
6、赔偿损失; -
7、必要时,公司可提起诉讼。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处、并处。
第十一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况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
3、非主观因素给公司造成损失,但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
4、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
5、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承担责任: -
1、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 -
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2 、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3 、参与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免除责 任。
-
4、损失或不良影响发生前,曾以书面形式做出风险提示并已尽 -
力补救的。
-
5、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 -
素所致的;
-
2、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
3、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
4、拒不执行董事会、监事会的处理决定的; -
5、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如有触犯违反国家法律的,由公司按规定交由司法机 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小组举报被问责人 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小组适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调查情况。 如可能问责,则启动下列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对董事的问责程序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 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 出; 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当总经理与董事长为同一人 时,按董事长的问责方式处理)。
上述问责程序提出后,经公司问责小组研究同意,责成公司董事 会秘书、审计部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问责小组 报告调查结果,由问责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经会议简单多数表决,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问责小组应责成其做出产生过 失的书面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 问题的发生。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
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 和个人。
第二十条 在问责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前,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 申辩和申诉权。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在问责决定做 出后,被问责人享有一次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申诉后,问责小组应 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但被问责人的申诉,不影响问责决定的效力和执行。如复核后作 出新的处理决定,则按新的决定自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 事、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监事需提交职工代 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做出的问责决定,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 及时披露。按规定,如需其他手续和程序的,则须办理其他手续和程 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 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 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 行, 凡与本制度相违,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参 照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制定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