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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ChuRinga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ug 1, 2012

55256_rns_2012-08-01_52ebe2f5-f940-42ad-a826-41810cc01437.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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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明确利润分配原则,保护股东利 益,实现公司可持续性的长远发展,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一)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三)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于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未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异议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分之三十;(四)若公司董事会未能在定期报告中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将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为: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1) 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

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超 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 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 15%。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 司营业收入增长迅速,并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 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 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 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 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 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 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 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 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 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 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

制定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的,应事 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 见,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未对 分红政策调整方案提出异议的, 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提 供网络投票,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7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