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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ChuRinga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Aug 2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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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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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50 证券简称:初灵信息 公告编号:2011-002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1]1105 号)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 万股,每 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5.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29,497,000.00 元,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0,503,000.0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中汇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7 月 28 日出具的中汇会验[2011]2151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 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湖墅支行、深圳发展银行杭州滨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并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账号为 1202021229900185176, 截止 2011 年 8 月 24 日专户 1 余额为 80,711,352.78 元。专户 1 仅用于 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其中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上述资金,具体方式如下:
| 存单方式 | 存单号码 | 账号 | 存入日期 | 到期日期 | 金额 | 存期 |
|---|---|---|---|---|---|---|
| 定期存款 | 浙B00062832 | 1202021214100013246 | 2011-8-25 | 2012-8-25 | 10000000.00 | 一年 |
| 定期存款 | 浙B00062833 | 1202021214100013246 | 2011-8-25 | 2012-8-25 | 10000000.00 | 一年 |
| 定期存款 | 浙B00062834 | 1202021214100013246 | 2011-8-25 | 2012-8-25 | 10000000.00 | 一年 |
| 定期存款 | 浙B00062835 | 1202021214100013246 | 2011-8-25 | 2012-8-25 | 10000000.00 | 一年 |
| 定期存款 | 浙B00062836 | 1202021214100013246 | 2011-8-25 | 2012-8-25 | 15000000.00 | 一年 |
| 定期存款 | 浙B00062830 | 1202021214100013246 | 2011-8-25 | 2012-2-25 | 10000000.00 | 半年 |
| 定期存款 | 浙B00062831 | 1202021214100013246 | 2011-8-25 | 2012-2-25 | 10000000.00 | 半年 |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 1 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 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2”),账号为 19-045301040013541, 截止 2011 年 8 月 24 日专户 2 余额为 71,896,600.00 元。专户 2 仅用 于公司年产 43.75 万台信息接入产品项目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其中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上述资金,具体方式如下:
| 存单方式 | 存单号码 | 账号 | 存入日期 | 到期日期 | 金额 | 存期 |
|---|---|---|---|---|---|---|
| 定期存款 | (浙)05-000280361 | 19-045301040013541-00001 | 2011-8-25 | 2012-8-25 | 10000000.00 | 一年 |
| 定期存款 | (浙)05-000280362 | 19-045301040013541-00002 | 2011-8-25 | 2012-8-25 | 10000000.00 | 一年 |
| 定期存款 | (浙)05-000280363 | 19-045301040013541-00003 | 2011-8-25 | 2012-8-25 | 10000000.00 | 一年 |
| 定期存款 | (浙)05-000280364 | 19-045301040013541-00004 | 2011-8-25 | 2012-8-25 | 11000000.00 | 一年 |
| 定期存款 | (浙)05-000280365 | 19-045301040013541-00005 | 2011-8-25 | 2011-11-25 | 5000000.00 | 三个月 |
| 定期存款 | (浙)05-000280366 | 19-045301040013541-00006 | 2011-8-25 | 2012-2-25 | 11200000.00 | 半年 |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 2 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
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3”),账号为 356930100100073535,截止 2011 年 8 月 24 日专户 3 余额为 35,000,000.00 元。专户 3 仅用于公司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其中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上述资金,具体方式如下:
| 存单方式 | 存单号码 | 账号 | 存入日期 | 到期日期 | 金额 | 存期 |
|---|---|---|---|---|---|---|
| 定期存款 | 14270090 | 356930100200089637 | 2011-8-25 | 2012-8-25 | 10000000.00 | 一年 |
| 定期存款 | 14270089 | 356930100200089511 | 2011-8-25 | 2012-8-25 | 5000000.00 | 一年 |
| 定期存款 | 14270088 | 356930100200089407 | 2011-8-25 | 2012-2-25 | 5000000.00 | 半年 |
| 定期存款 | 14270086 | 356930100200089381 | 2011-8-25 | 2011-11-25 | 5000000.00 | 三个月 |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 3 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
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
4、公司已在深圳发展银行杭州滨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以下简称“专户 4”,与专户 1、专户 2、专户 3 合称“专户”),账 号为 11011479376602,截止 2011 年 8 月 24 日专户 4 余额为 32,977,200.00 元。专户 4 仅用于公司信息接入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其中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上述资金,具体方式如下:
| 存单方式 | 存单号码 | 账号 | 存入日期 | 到期日期 | 金额 | 存期 |
|---|---|---|---|---|---|---|
| 定期存款 | 11011479376602 | 2011-8-25 | 2012-8-25 | 12100000.00 | 一年 | |
| 定期存款 | 11011479376602 | 2011-8-25 | 2011-11-25 | 11100000.00 | 三个月 |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 4 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 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 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傅毅清、包世涛可以随 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上述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 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公司同意国信 证券可以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国 信证券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和 国信证券出具的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每月开始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国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10%,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于支取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分别以快递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在保 荐期间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 开户银行,同时在此授权国信证券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新任的保荐代表人应当签署补充认可本协议 的书面文件。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公司或者国信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 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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