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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POST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Dec 1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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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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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董 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 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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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 的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两名。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 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主任 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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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 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 生效之前,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在任期 内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工作组成员无需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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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 案。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临 时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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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 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二十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 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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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 议的方式举行。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以举手、书面或通讯投票方式进行。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 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向董事 会提交的会议决议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 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利害关系委员不计入该事 项表决的委员总数。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应至少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 及委托出席的委员名单、会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形成的决议或建议等内容。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 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妥善保管,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规 定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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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 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除非有特别说 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 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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