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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POST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Dec 1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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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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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薪酬和 津贴管理,充分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薪酬政策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年 度经营目标紧密结合,支持公司战略的实现。

(二)绩效挂钩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 效贡献紧密挂钩,体现激励与约束的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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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对标原则:参考行业薪酬水平、地区薪酬状况 及市场实践,确保薪酬的外部竞争力和内部公平性。

(四)风险合规原则:薪酬结构应包含与风险承担相匹配 的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避免短期行为,符合监管要求。

(五)合规透明原则:薪酬管理程序合规,薪酬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 当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履职评价或讨论 其薪酬事宜时,相关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 案,并按规定向股东会报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审查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具体方案,制定考核标准并组 织实施考核。相关薪酬政策与方案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规 定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公 司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与落实。

第三章薪酬结构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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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薪酬、津贴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 定。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及个人获取其他利益。独立董事 因履行职务所发生的合理交通、住宿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外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未在公司担任实际管理职务的外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三)内部董事

在公司担任实际管理职务的内部董事,按其职务岗位领取 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具体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八条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规定执行。

职工代表董事按照其所任职的具体岗位领取薪酬,不再另 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标准综合考虑其所 任岗位的价值、承担的责任、个人能力并参考市场薪资行情等 因素确定。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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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绩效年薪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 1.基本年薪是岗位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基本报酬;

  • 2.绩效年薪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年度经营业

  • 绩指标达成情况及个人业绩贡献等情况核定与发放;

  • 3.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任期激励收入、股权激励、项目和

  • 岗位分红等形式,股权激励、项目和岗位分红按照国家规定的 范围和条件实施。

第四章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 (一)独立董事

  •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 (二)外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 未在公司担任实际管理职务的外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 由董事会组织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 (三)内部董事

在公司担任实际管理职务的内部董事,参照本办法对高 级管理人员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 (四)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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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考核精准度,促进公司协调发展,高级管理人员 实行经营业绩差别目标考核方式。根据高级管理人员不同岗 位及职责,按照“一人一岗、一岗一表”原则,确定年度岗 位职责重点工作任务纳入考核,考核指标包括公司战略绩效、 分管领域关键业绩和重点任务。

第十条 在年度经营过程中,如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发 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 度绩效考核指标拟定调整方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第十二条 薪酬发放

(一)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平均发放。

(二)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 按月固定发放;绩效年薪年内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预发,年 终根据业绩初步考核结果预发累计不超过绩效年薪的90%;全 年根据最终考核结果进行清算,于年报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任期激励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于任期结束、任期绩效评价 后支付。

第五章薪酬管理与追索机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薪酬均为税前工资,公司依法代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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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应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 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等费用后,发放税后薪酬。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 内辞职等原因离任,按其实际任期时间和绩效考核结果计算薪 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发展规模、经济效益及市场薪酬水平 的变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提出相应的调整方案,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经济效益或业绩下降的,领导人员绩效年 薪应下降或不增长;当年新增亏损的,领导人员绩效年薪应根 据亏损程度相应下降。员工薪酬未增长的,领导人员薪酬应不 增长。

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的公司可以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平均绩效薪酬与业绩周期挂钩,但应当说明所属行业的周期性 特征并明确业绩周期。业绩周期超过三年的,应当说明确定依 据。

第十七条 当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的,应当及时对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应期间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重新核定。对因财务重述导致原绩 效考核结果失实而超额发放的薪酬,公司有权予以追回。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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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及实际薪酬发放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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