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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POST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Dec 1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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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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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汇率及利率波 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 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在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 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 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 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及上述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 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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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 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 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 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 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 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 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 外汇收支预算,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 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算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 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 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 易,且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进行交 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 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总部相关职能部门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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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 责开展公司外汇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审核各单位提交的外 汇套期保值计划、资金安排,复核各单位涉及外汇套期保值 的业务操作及账务处理等。
(二)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信息 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履行外汇套期保 值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履行必要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条 各单位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单位负责采购和销售的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基础协作部门,负责向本单位财务部提供与未来收付 外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及金额预测。
(二)各单位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 负责本单位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 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 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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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 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 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 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 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如单笔交易的存续 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该笔交易的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交易 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 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 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 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 利润的 50%及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 50%及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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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 员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在批准额度 与期限范围内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调查和研究外汇汇率的走势,测算外 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并编制外汇套 期保值交易计划,经本公司总经理、总部财务部负责人、财 务总监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外汇套期 保值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产品,相关协议按公 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提交本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完成签署。
第十七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对本单位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建立台账,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实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并及时向总部财务部和财务总监报告 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财务部负责汇总各单位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开展情况,并编制专项报告,按时报送财务总监和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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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提交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季度专项报告,包括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变动及持仓规模、盈 亏、实施效果等情况;
(二)每年 1 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和 外汇风险管理情况报告。
(三)出现以下情况,财务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及时 提交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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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过去 12 个月内实际亏损达到上 年经审计合并净利润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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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仓规模超过同期套期保值范围或持仓时间超过 12 个月。
第十九条 总部财务部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汇总 各单位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后,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 室。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 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 况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开户文件、业务计划、 交易资料、交割资料、授权文件等档案由各单位财务部门作 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归档。
第五章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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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 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 保值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 行、复核、审批相分离;经办人员相互独立,不得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 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 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 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 化情况,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和解决方 案提交公司管理层和董事长进行决策,必要时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 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产品交割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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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中国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 动亏损金额(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 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公 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相应修改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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