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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POST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Dec 1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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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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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 披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在年报信息编制和披露 过程中,因相关人员未勤勉尽责、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 因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负面市场影响时,公司对其追究相应责 任并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参与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 以上的股东如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负有责任,亦适用本制 度。

第四条 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责必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程序合规、处理恰当。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与责任划分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 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等情形。具体情形如下: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 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 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 制度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 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存在重大 差异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 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根据《上市规则》,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 定标准如下: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 不一致。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 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 上。

(三)因下列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该等 情形:

1、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 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 亿元;

2、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七条 根据《上市规则》,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 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相关人员应根 据其职责与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一)直接责任:因个人行为直接导致重大差错发生所 应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分管的工作或下 属人员履行义务未尽到管理、监督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对单位或部门的管理负有主要领导责 任的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市场影响恶劣,且确系主观 故意或严重失职所致;

(二)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打击报复或干扰、阻挠调 查工作;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处理决定;

(四)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发生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

(五)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报告、反映情况,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 效避免或减轻不良后果;

(二)主动纠正差错,并挽回全部或大部分损失;

(三)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非主观因素导致;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 情形。

第十一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其 陈述和申辩,保障其合法权利。调查处理时应综合考虑差错 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是否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等因素。

第十二条 对责任人的追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口头或书面警告、责令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扣减薪酬、奖金等经济利益;

(四)调整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建议董事会、股东会罢免相应职务;

(七)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形式可单独或合并适用。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时,可同时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金 额由董事会或由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差错情节、损失程度及责 任人过错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当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差错时,由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启动责任追究调查程序。审计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 收集证据,调查差错原因,认定责任归属,并形成初步处理 建议与整改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 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对责任追究事项作出最终决议。涉及追 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 回避表决。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以届 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