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CHINA POST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6, 2024
58557_rns_2024-04-26_f3f00908-869b-4eb6-9883-559eed1e2f50.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
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但本议事规则第五条所述的 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主体代为行使。股东大会向董 事会授权应坚持以下原则:
(1)公开原则。股东大会向董事会的授权应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做出;
(2)适当原则。股东大会向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应充分结合公司管理、经营 的实际情况,既要避免董事会取代股东大会,又要确保董事会正常的经营管理决 策权的实现;
(3)具体原则。股东大会向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该明确、具体,以避免董 事会在实际操作中权限不明;
(4)独立原则。股东大会一旦以决议形式通过向董事会的授权方案,董事 会在合法的授权范围内,即自主行使有关权力,不受任何机构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七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
2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本条所称“对外担保”“担保事项”,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八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单笔或累计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达到 3,000 万元以上的,需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3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指标涉及的财 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第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4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依法召集。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5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6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7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 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
-
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8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至少载明下 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9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对于不方便出席或列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网络等方式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
管理人员姓名;
-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
股份总数的比例;
-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10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和更换,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
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11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该关联股东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12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过半数(普通决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特别决议)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表决,股东大会 有权撤销该关联议案。
第四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 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五)在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相关的股东大会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发言 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加强候选董事、监事与股东的沟通 与互动,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13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六)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时,对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不足出席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不得当选。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 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或更换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如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 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 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 事、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若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 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 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 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 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 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 选的董事、监事。
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14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以表决票方式表决的,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七条 以表决票方式表决的,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 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15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二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 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 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 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但任何对本议事规则 的修订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议事规则: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 改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议修改本议事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包括目 前有效及经修订的法律、法规)或与《公司章程》(包括经修订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内”,都含本数;“过”“超
16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过”“不足”“多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