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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POST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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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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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防 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往 来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 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 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 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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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 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代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 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 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 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九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 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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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检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 资金情况的发生。财务总监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统筹控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 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 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 会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依法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或股东需回 避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产生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经公 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相 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董事会未行使上述职责时,1/2 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 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 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依法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 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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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 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 经济处罚。
第二一十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 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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