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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POST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3

Nov 2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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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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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 2023 年 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和《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了拟审议议 案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 度的规定。

二、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 案》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和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公 司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的投资方向,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 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 过 6 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 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 号 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 募投项目的议案》

我们认为: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

公司广东信源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及全资二级子公司信源智能装备 (广州)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 广东信源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信源智能装备(广州)有限公司提供 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 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 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 资子公司广东信源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及全资二级子公司信源智能装 备(广州)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四)《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含各级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 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已制定 相应的操作流程,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含各级子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 项。

(五)《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加强公司风险管控 体系,保障相关人员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履职尽责,不会对公 司财务情况及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作为 被保险对象,属于利益相关方,在审议本事项时均回避表决。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事 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启军、李颖琦、刘峰 202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