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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Glaze AGM Information 2016

Jun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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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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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製釉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05 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股東會日期: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2 日(星期三)上午9 時正 股東會地點:新竹縣竹北市台元街26 號(台元科技會館二樓會議中心)

討論事項(一)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為配合公司法增訂第235之1並修正235條及240條條文,擬修正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改 章程內容對照表如下:

中國製釉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修正理由
第廿五條 (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3%至5%
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
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
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
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3%
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
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
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
董監酬勞。
第廿五條
一、本公司係屬建築陶瓷業之上游
產業,發展已臻成熟階段,穩健的
財務結構為面對產業景氣的至要
關鍵,因此本公司股利政策以公司
未來之營運策略規劃、盈餘成長力
與現金流量為優先考量,就當年度
所分配股利之百分之十以上發放
現金股利,惟實際發放比例視當年
度實際獲利及營運狀況,經股東會
通過為之。
二、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
法提繳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虧
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並依法另行提列或轉回特別盈
餘公積後,再按下列比例分派:
(一)董事、監察人酬勞不高於百分
之三。
(二)員工紅利百分之三至百分之
五。
(三)其餘併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
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配合公司法修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修正理由
第廿五條之一 (股東紅利+股利政策)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
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 10%為法定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
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
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
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
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
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
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
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
素,就當年度所分配股利之百分之十以
上發放現金股利,惟實際發放比例視當
年度實際獲利及營運狀況,經股東會通
過為之。
第廿五條之一
前條員工紅利之分配以新股支付
者,其對象得包括一定條件之本公
司從屬公司員工,相關辦法授權董
事會訂定之。
配合公司法修
第廿七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三年一
十二,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五年五
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
五年六二十二
第廿七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三年一
十二,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五
年五第二十六次修正於
民國一三年六八日
增列修訂日期

決 議: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一 ○四 年度營業報告 及財務報表,提請 承認

  • 說 明:本公司一 ○四 年度之 個體暨 合併資產 負債 表、 合損益表、權益 變動 表及現金流量表,業 、

  • 眾信聯 合會計 事務所 楊清鎮 龔則 立會計 師查核完竣 ,併同營業報告 經監察人 , 。

  • 審查完竣 敬承認 (詳 議事 手冊

  •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一 ○四 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104 年度稅後 利新 台幣7 3 , 3 88,8 3 6 元 ,合計 分配盈餘新 台幣998, 4 6 1 , 055 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擬定盈餘分配表如下表。

  • 二、擬分配股東現金股利新 台幣 3 7,96 4 , 0 77 元 股配發0 . 2 ,分配未 滿畸零

股款列 公司其 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訂定除息 基準日 、發放 及其 相關事

  • 三、 後如因本公司股本發 生變動影響 流通 外股份數量, 配發現金比 因此發 生變

  • 時,擬提請股東 會授權董事長依公司法或其相關法令規定 理之。

中國製釉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製釉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期初未分配盈餘 942,508,850
:104年稅後 73,388,836
利計劃再量數列於保留盈餘 (10,097,747)
: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 7,338,884
本年度分配盈餘 998,461,055
分配項目:
股東紅利(股0.2現金) 37,964,077
期末未分配盈餘 960,496,978
備註:上述每股股利係以實際流通在外股數189,820,383 股計算。

決 議:

討論事項(二)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辦理本公司現金 資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 一、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 台幣 1 ,898, 203 ,8 30 ,分為1 89,8 20 , 3 8 3 股, 股面額新 台 幣 10 ,為改 資本結構、提 股東權益報酬 ,擬辦理現金 退還 股款計新 台 幣 22 7,78 4 , 4 6 0 元整 除已發行股份22 ,778, 44 6 股,現金 資比 12%, 資後 實收資本額為新 台幣 1 ,67 0 , 41 9, 3 7 0 ,發行股數為1 67, 041 ,9 3 7 股。

  • 二、本案 股東會通過並 呈奉主管機核准 後,依 基準日 股東 名簿 之股東 有股份, 退還 股款新 台幣 1 . 20 每仟減少 120 股 (即每仟88 0 股), 資後未 滿 一股之 畸零 股,股東得 自減 股股票 停止日起 5 內, 本公司 股務 構辦理併 湊整 股之 登記 ,未 拼湊拼湊 一股者,按面額改發現 金,計算至 止(元 以下 捨去 ),其股份授權董事長 特定人按面額 認購 之。

  • 、 、

  • 三、本次辦理 資之 基準日 減基準日 嗣 後因本公司股本發 生變動 、因法令 變更主管機審核 要求及其 相關未 致減 資比例與 退還 股款金額因此 發 生變動而須調整 時,擬提請股東 會授權董事會依公司法或其相關法令規定 理之。

  • 、本次 發新股,其權利 務與 已發行 通股股份相同。

決 議: